ofo的溃败全因“一票否决权”?

近日,ofo 陷入了“千万用户退押金”的窘境,据腾讯一内部人员透漏说:" 如果说 ofo 的成功是过去几年中国市场资本力量无往不胜的幻觉,那么它的失败则是这种幻觉的破灭。"

腾讯董事局主席马化腾则留言称:ofo的失败是 "veto right ( 否决权 ) " 的问题。YY创始人李学凌也在朋友圈表示,戴威、滴滴、经纬等投资方都拥有ofo的一票否决权,而只要5 个一票否决权,就能让所有的事都无法通过。

与ofo类似,许多创业公司不太在意法律问题,签订合同时留下许多的法律漏洞,而这些潜在的漏洞对公司来说就是致命的威胁。今天财税君就来教教大家,如何避免“一票否决”带来的风险。


ofo的溃败全因“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作出特殊约定,一票否决权其实就是指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表决时股东或董事对表决事项拥有的否决权利。


ofo的溃败全因“一票否决权”?


事实上,一票否决权是风险投资的惯例,很多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他们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通常会要求拥有一票否决权。

据传,在ofo的投资者中,除了阿里以外,其他几大股东都拥有一票否决权,也正是由于权利的多线划分,导致ofo在重大事项的决议中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其错失了许多融资机会,这也是导致ofo后来资金链全部断掉的致命一击。

从ofo事件可以看出,一票否决权的设定对公司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一旦公司股东长期不能在重大事项的决议中作出一致的选择,公司发展就可能面临危机。


ofo的溃败全因“一票否决权”?


对于“一票否决权”,财税君提出如下建议:

1. 对于创业者(创始股东)来说,如果投资人不能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建议不要将一票否决权给投资人;

2. 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人若想要融入到企业中,想要达到深入或是最终控制企业的目的,那么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建议可以要求取得一票否决权,这样有利于保证自己在企业中的利益,也有利于自己控制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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