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创兴县”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19〕59号)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对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规定如下:

第一条 企业研发投入指统计年度内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

第二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条件。

1.在我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为当年度统计部门科技统计年报入库企业。

2.企业建立健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须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额;研发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或企业自主立项。

3.经审计确认,申请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分为研发投入非增量部分奖励和研发投入增量部分奖励。增量部分是指高于上年度审定的研发投入额部分。上年度未享受奖励的,当年度不享受增量部分奖励。

1.研发投入非增量部分,1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按3%比例给予奖励;100万~1000万(含)部分,按4%比例给予奖励;1000万~3000万(含)部分,按5%给予奖励;3000万以上部分,按6%给予奖励。

2.上年度享受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增量部分按8%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单个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分年度予以兑现。

第五条 研发投入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和《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加上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费用,扣除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券、技术交易奖励等科技补助资金后确定。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额根据审计报告和统计部门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按照就低原则确定。

第七条 研发投入奖励兑现具体流程为:

1.县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通知;

2.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研发投入奖励申报材料;

3.县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县科技局会同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方案;

5.拟奖励的企业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文发放。

第八条 本细则由武义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原武义县科技局发布的《武义县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奖励实施细则》(武科〔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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