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覽《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黨中央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重要舉措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黨中央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重要舉措。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把全面從嚴治黨制度作為黨的領導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之中,對全面從嚴治黨制度建設作出了重大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用“四個堅持”深刻總結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歷史性、開創性成就和全方位、深層次影響。實踐充分證明,全面從嚴治黨既是政治保障,也是政治引領,必須堅定不移、長期堅持、鞏固發展。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要害在明晰主體責任。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完善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是確保管黨治黨真正嚴起來、緊起來、實起來的有效保證。正因如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完善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要求。

梳理可以發現,這不是主體責任第一次寫入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均對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作出了規定。可見,各級黨委(黨組)肩負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既是中央的明確要求,也是正式寫入黨內法規的剛性規定。

回顧近年來管黨治黨的生動實踐,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等種種痼疾頑症的背後,總病根是黨的領導弱化,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寬鬆軟。

《規定》共5章25條,主要規定了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內容、方式以及監督追責。這是堅持和發揚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經驗、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也是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的應有之義。

《規定》第一章是總則,第一條是關於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據;第二條明確了適用範圍;第三條重申了“四個堅持”,即以偉大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以科學理論引領全黨理想信念,以“兩個維護”引領全黨團結統一,以正風肅紀反腐凝聚黨心軍心民心;第四條明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應當遵循的原則。

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繫,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兩個維護”是我們黨最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規定》第二章明確了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內容,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地方黨委和黨組(黨委)的責任內容,首當其衝的都是“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頒佈實施《規定》,就是要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把責任扛起來,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還包括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及反腐敗鬥爭,這也與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一脈相承。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強調,黨委(黨組)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十九屆四中全會將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作為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重要內容,單列一條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指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僅是反腐敗鬥爭的基本方針,也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凝結著對腐敗發生機理、管黨治黨規律和當前形勢任務的深刻洞察,是適用於全面從嚴治黨各方面的科學思路和有效方法,必須整體把握、貫通理解,並在實踐中堅持鞏固、完善發展。

《規定》第八條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黨委(黨組)書記、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各自責任進行了規定。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黨委,要害在一把手。履行主體責任,就是要讓一把手迴歸本位,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作為一把手,黨委書記要自覺把監督作為分內之事,當好第一責任人,對黨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政治生態負責,對幹部健康成長負責,要把責任傳導給所有班子成員,壓給下面的書記,確保管黨治黨不留空白、見到實效。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必須嚴格落實“一崗雙責”,領導、檢查、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對分管部門和單位黨員幹部從嚴進行教育管理監督。

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這是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規定》在第九條明確了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委辦公廳(室)等部門的職責,強調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同時,應當通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監督推動黨委(黨組)決策落實等方式,協助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規定》第三章對責任落實的方式進行了要求,包括每半年應當至少召開1次常委會會議(黨組會議)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制定責任清單、加強對全面從嚴治黨的調查研究、開展經常性的全面從嚴治黨宣傳教育等。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條再次強調,黨委(黨組)書記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下一級黨委(黨組)書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部門和單位黨組織書記,發現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發現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管黨治黨問題較多、黨員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較多的,應當及時進行約談,嚴肅批評教育,督促落實責任。這充分體現了“四種形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政策策略,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出更高要求。

責任追究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利器。《規定》第四章明確要求,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並建立健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關考核工作中突出瞭解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情況。此外,《規定》還明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被追責的五種情形。

緊緊扭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抓住黨委(黨組)這個關鍵主體,這一重要方法在管黨治黨過程中得到成功實踐,也必將在今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過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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