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一年後親子鑑定非親生,起訴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以案釋法:離婚一年後親子鑑定非親生,起訴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案件回顧:

甲某男,乙某女,丙某(系甲之妻),丁某(孩子)

2018年3月,甲某訴至法院稱:我與乙原系夫妻。我們曾於1997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後生有一女丁某(1998年xx月xx日出生)。2005年x月x日,我們到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丁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付撫養費。房屋產權由甲某轉為女兒丁某(×××2單元1號)。離婚後,我自行撫養丁某至今。

2014年x月x日,我委託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朝陽醫院研究中心)對我是否為丁某的生物學父親進行鑑定。同年3月21日,經朝陽醫院研究中心鑑定:不支持我是丁某的生物學父親。

丁某非我親生女兒,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乙某共同撫養丁某多年,與乙某離婚後亦自行撫養丁某多年,付出了一定的財力、物力,且精神上遭受巨大的打擊。對此,乙某負有全部過錯。

故起訴要求丁某由乙某自行撫養;乙某返還我自1998年xx月xx日至2005年xx月xx日期間丁某的撫養費49 200元、2005年xx月xx日至2014年xx月xx日期間丁某的撫養費129 600元;賠償我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被徵收的社會撫養費175 912元、鑑定費48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 000元,以上共計559 554元。


以案釋法:離婚一年後親子鑑定非親生,起訴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乙某女辯稱:

其一、丁某出生時,我並不知道丁某非甲某的親生女兒,我係現在才知曉;

其二、丁某出生至上幼兒園期間一直在我父母家生活,甲某在北京市區工作,其並沒有支付撫養費。離婚後,我和我的父母也私下給丁某生活費;

其三、甲某主張的社會撫養費系其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二胎才予以徵收的,與我無關。故不同意甲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離婚一年後親子鑑定非親生,起訴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

甲某與乙某原系夫妻。1997年xx月xx日,甲某與乙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丁某。2005年xx月xx日,雙方因性格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丁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付撫養費。離婚後,甲某自行撫養丁某至2014年xx月xx日。2014年xx月xx日,甲某自行委託朝陽醫院研究中心對其是否為丁某的生物學父親進行鑑定。同年,經朝陽醫院研究中心鑑定:不支持甲某是丁某的生物學父親。甲某支付鑑定費4842元。為此,甲某訴至原審法院。

庭審中,乙某對朝陽醫院研究中心出具的親緣關係意見書提出異議,要求親子關係重新進行鑑定。2014年xx月xx日,經北京天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不排除“乙某”是“丁某”的生物學母親,排除“甲某”是“丁某”的生物學父親。

另查明:甲某離婚後於2006年xx月xx日與丙某再婚。2007年xx月xx日,甲某與丙某生育一子。因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女孩,甲某與丙某生育一子屬於違法生育第三個子女,違反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為此,甲某與丙某被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175 912元。經原審法院向北京市xx區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計生委)法制科核實:甲某與丙某生育一子時,如甲沒有親生子女,並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亦不會被徵收社會撫養費。另計生委稱,因甲在審批生育第三個子女時,其未提供丁系非親生女兒的材料,故計生委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沒有過錯,且該款項已經上繳國庫,故無法再予退還。


以案釋法:離婚一年後親子鑑定非親生,起訴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查明的事實,丁某非甲某的親生女兒,甲某既無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亦不存在約定的撫養義務,作為丁某的法定代理人乙某理應返還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法院依據撫養年限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酌情判決。關於甲某主張的社會撫養費,因其系在不知丁某為其非親生女兒的情況下被依法徵收,且該款項已無法退還,乙某理應賠償。丁某非甲某親生女兒的事實確給甲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故乙某應給付甲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支付其因鑑定支出的費用。乙某不知丁系甲非親生女兒的辯稱,法院不予採信。

根據查明的事實,丁某非甲某親生女兒,甲某既無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亦不存在約定的撫養義務,作為丁某的法定代理人乙某理應返還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法院依據撫養年限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酌情判決。關於甲某主張的社會撫養費,因其系在不知丁某為其非親生女兒的情況下被依法徵收,且該款項已無法退還,乙某理應賠償。丁某非甲某親生女兒的事實確給甲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故乙某應給付甲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支付其因鑑定支出的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法院酌定為30 000元。

據此於2014年10月判決:

一、丁某由乙某自行撫養。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乙某返還給甲某的撫養費共計十四萬八千七百元。

三、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魏×賠償張×社會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共計二十一萬零七百五十四元。

四、駁回甲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乙某不服,上訴至本院,認為甲某及其現任妻子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也有責任,請求改判上訴人支付一半的社會撫養費87 956元。甲某同意原判。

以案釋法:離婚一年後親子鑑定非親生,起訴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上述事實,有甲某與乙某的陳述;甲某提交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朝陽醫院研究中心親緣關係意見書、北京天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北京市醫療門診收費票據;原審法院製作的談話筆錄在案佐證。

本案爭議的焦點系乙應否賠償甲某交納的社會撫養費。從甲某與乙某結婚時間及丁某出生時間來看,乙某並未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及侵害甲某的配偶權,且甲在丁出生後並未提出異議。雙方離婚後,甲某撫養丁某,並與現任妻子再行生育,故交納了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屬於行政管理關係,針對的是甲某與現任妻子丙某在明知各有一個孩子的情況下再次生育的行為。現根據本案鑑定意見,上述行政處罰所依據的基礎事實發生了變化,甲某向乙某所主張的社會撫養費是否構成民法上的“損失”尚不確定,在甲某未通過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本案作為民事案件不應直接處理。原判對此處理欠妥,本院予以更正。雖然乙某上訴要求改判其承擔一半的社會撫養費87 956元,鑑於該筆費用的法律性質,本院全部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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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從法律角度來看,基於兩性的生理差異,女性能保證後代的血緣一致性,而男性則會在婚姻中遭遇親子風險。在未普及生殖鑑定技術之前,喜當爹的可能渾然不覺,而鑑定技術普及後,相應的案例也大量可查。

當男性的配偶與外人通姦,以婚生子女名義生下後代並與丈夫共同撫養,此時男性的境遇則是"欺詐性撫養關係"。陷入"撫養欺詐"的男性,有權主張返還撫養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而"欺詐性撫養關係"下,子女不屬於自然血親,欺詐性撫養關係下,受害男性作為生父母外第三人,當然地對異生子女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付出的撫養支出也屬於女方不當得利,應當評估具化成一個額度,予以返還。

精神損害賠償,目前法院可查判例中援引的法條都是《婚姻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綜述性法條,具體如下。

1、《婚姻法》的"離婚損害賠償",婚內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物質損害賠償或者精神損害賠償,而這些過錯顯然包括異生子女,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並長期欺騙撫養異生子女。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人格權,受害者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民法總則》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並未明文規定權屬,但婚姻產生的身份權體現為配偶權,含有撫養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離婚請求權等,有待進一步細化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法院往往會允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並判決女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如果訴求畸高,也會對主張數額酌改,一般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幾萬元左右,自由裁量空間也是有限的。至於撫養費用的索取,則另行再訴。於情於理,被欺騙的男性也有權起訴維護自身權益。更何況,付出的錢不能悉數收回,心靈傷害更不可量化。

孩子自然是無辜的,並不代表可以當然地裹挾成年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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