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助發展—企業疫情期間涉法問題系列解讀(六)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和市場流通受到了巨大影響,國家和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以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為幫助企業快速瞭解相關政策,助力全市經濟發展,榆林市工商聯合會、榆林高新區管委會、聯合榆林市律師協會,基於目前出臺的規定對企業疫情期間可能出現的涉法問題進行簡要梳理,以供社會各界參考。


系列專題之六:企業實踐相關問題


1.若用人單位註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該如何適用政府復工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若用人單位註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除用人單位註冊地有關勞動者的各項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有關規定執行的情形外,一般應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政府的復工相關規定。


2.職工在趕往疫情防治排查地點的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的,是否視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十五條規定,結合疫情實際情況來看,職工在疫情防治排查的特殊時期,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條件有限等特殊原因,其部分工作在家中完成,故其在家工作時,可視為特殊時期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職工從其家裡出發趕往疫情防治排查地點的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基本特徵,應視同工傷。


3.受疫情影響,項目工程未啟動,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條,勞務合同系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的有關提供勞務及報酬支付等事項的協議,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項目工程未啟動,勞動者與僱傭者之間尚未形成勞務關係的,勞動者無權要求僱傭者向其支付工資。


4.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疫情防控中應該怎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及時在小區顯著位置,發佈關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的防範通知,並根據政府和各部門下發文件及時更新通知內容,積極配合協助政府各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如在所管理小區中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等,應立即上報,並做好防禦措施。應當注意的是,物業公司對獲取的被隔離人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披露該部分人員的信息,包括姓名、房號、身份證號碼等。

對於小區業主或來訪人員拒不配合相關防疫工作的行為,物業公司不能直接採取強制措施,更不能暴力相待,應首先進行溝通解釋並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做好記錄,若勸阻無效,及時報警處理。


5.酒店作為公共場所應當採取哪些防控措施?

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酒店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作為人群密集型的公共場所,酒店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政策要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方案,以實現從宏觀上對疫情防控工作的規劃和管理。一線從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城市疾控中心及醫院的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密切關注遊客身體狀況,發現疑似病症後及時就近聯繫醫院,按指導送醫;按要求對疑似病人及時採取臨時隔離措施。同時也要做好對客人的宣傳工作,提高大眾防範意識。另外酒店應按照當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對清潔方式、清潔程度進行升級,落實通風、消毒等措施,確保酒店符合衛生防疫標準。對於疫情期間入住的人員,酒店需要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登記及信息報送工作。


6.受疫情影響,道路運輸車輛年審時間到期但暫時無法進行車輛審驗應該怎麼辦?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疫情期間道路運輸車輛技術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道路運輸車輛年審時間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暫時無法進行車輛審驗或不具備相關審驗條件的,允許其年審週期自動向後延續至疫情結束之後 45 天。疫情期間,各地交通運輸部門不對未開展技術等級評定、車輛年審逾期或到期未審驗的道路運輸車輛進行處罰。疫情結束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有關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者及車輛及時延續辦理車輛年審手續;道路運輸車輛年審制度恢復到原政策制度執行。同時,疫情期間,對於未開展車輛年審的道路運輸車輛,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規定及時做好車輛性能維護,特別要做好涉及車輛燈光、轉向、制動、輪胎等安全系統和部件的性能維護,並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和車輛行駛安全。


7.受疫情影響,導致工程建設進度延誤,承包人是否能夠申請工期順延?如何申請?

根據陝西省住建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的通知》、《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陝西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若施工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建築施工企業可以主張不可抗力並要求延期,但是應承擔舉證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關注本地疫情情況、政府發佈的文件、通知等,結合實際情況,蒐集、整理能夠證明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施工合同工期產生重大影響的證據資料;接下來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步驟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或工期索賠報告;如施工單位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後,發包人未確認的,承包人應完整保存上述證據,做好後續因工期延誤可能發生的索賠事件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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