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或董事長本人有義務為公司償還債務嗎?

四重奏6028217


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權。對公司所負債務,股東以公司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所負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只要股東向公司全額繳清出資,都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沒有繳清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而董事長不一定是公司股東,更沒有義務承擔公司所負債務。

不過,實際操作中,公司不管同銀行發生借貸關係,還是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往往會追加公司的股東作為借款的保證人。這種情況在同銀行發生借貸關係時最常見,當債務到期無法償還時,股東們則需要為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為什麼向公司發放貸款時,銀行會要求追求公司的股東作為保證人呢?有以下原因:

第一個原因,銀行為降低該筆貸款風險,追加保證人更有利對貸款風險的防控。舉個簡單例子,假如銀行為公司發放一筆抵押貸款100萬元,但是考慮到未來抵押物存在貶值的風險,有可能無法完全覆蓋債務本息,於是追加公司股東作為保證人。一旦貸款逾期時,公司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抵押物也無法足額覆蓋債務,那麼股東們就必須承擔起相應的債務。

第二個原因,銀行追加公司股東為借款的保證人,不受“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權”的限制。怎麼理解呢?通俗來講,公司欠錢是以公司的財產進行償還,但是當追加股東為保證人之後,公司無力償還時,必須以股東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而且,銀行往往會與股東們再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股東們為公司藉口承擔連帶責任,有別於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公司無力償還借款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而連帶責任是自始自終都必須承擔償還責任。所以,作為公司股東,當銀行要求股東追加其為保證人時,必須保持謹慎。

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是當發生債務糾紛,只有公司的財產作為清償,當出現資不抵債時,公司有可能就必須向法院申請破產。而公司無力清償部分,股東是不需要承擔清償義務。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銀行為了防範貸款風險,自然會有相應的應對措施。


Lindu10


股東和董事長有沒有義務償還責任!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兩個職位,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以上兩個職位,不管是董事長還是股東,他們只是在行政上承擔責任,比如公司違法,違規,他們都要承擔責任,如果有經濟犯罪都有責任,但是您說的債務那就性質不同了,如果是正常經營導致破產,公司無法償還,他們是沒有2義務償還的,如果是非法導致,他們是有責任賠償的!

望理解!


牛散基哥


原則上股東和董事長沒有義務償還公司債務。公司作為獨立法人,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當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已經向債權人清償之後,股東是不需要再以自己的資產向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存在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是當公司的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財務,人員,公司經營管理等混同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刺破公司面紗直接向股東進行追償。

還有一種例外情形。就是股東存在應繳未繳出資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股東要求其以應繳未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償。

由此可見。絕大多數情況下,股東或者董事長都沒有義務償還公司債務。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公司股東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避免出現經營混同的情況,以免被債權人刺破公司面紗,從而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平生不信邪


提問者你好,我是梁國標律師股東或董事長本人有沒有義務為公司償還債務是要看情況而定的。具體有一下情況(具體的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

1、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以股東出資為限。如果股東已經按照公司章程全部實繳公司註冊資金了,董事長又是公司股東之一,股東及董事長沒有法定的為公司償還債務。

2、如果董事長沒有法定過錯的情形又不是股東之一的,沒有為公司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

3、如果股東沒有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需要按章程的約定承擔出資義務的債務。

4、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法律規定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

5、股東、董事具有其他法定過錯的情形。

以上為我的的個人意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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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標律師2


沒有,作為股東你對公司的責任及義務只以你在公司的投資額為限,如果你已誠實出資且未有不合理抽逃資金的行為,那你的投資總額就是你對公司的責任,賠完為止……如果你是董事長,那你就更沒有義務為公司償還債務了,就算你的決策導致公司損失,也沒有義務替公司償還債務……除非是你以個人私利而做出錯誤決定導致公司通過法律向你追償損失!


靜靜地思考66


大陸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董事長是公司的管理人員,沒有義務承擔公司的債務。有一個例外,就是股東利用法人人格獨立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陳雪宏律師


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出資都是認繳制,在公司出現無力清償債權人債務時只有股東未完全出資到位,股東才對公司的債務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董事長只有作為股東時才有上述清償責任,若董事長並非股東僅為公司高管並無上述清償責任。


雲德周丹律師


作為一名律師,給你解答一下,原則上股東或者董事長是沒有義務償還公司債務。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對外不承擔任何責任,董事長是公司的職位,只對經營負責,只要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不用對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東風殘生


按照公司法,只要認繳金額全額投入了,就沒有責任和義務承擔公司損失了,不必擔心。


節能小先鋒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包括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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