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伤疤忘了疼?金蝶软件十多年后再“祸起”违规宣传

十三年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金蝶中国公司)与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进行终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然而,十多年过去后,金蝶中国公司以及旗下子公司再次“祸起”违法宣传,分别于2018年末、2019年初被深圳市监局南山局、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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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因广告违法去年初被罚五万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系统,2019年01月07日,因“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遭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沪监管宝处字(2019)第13201800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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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该处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从2017 年2 月起,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印刷制作了3000份彩印宣传册进行宣传。从2017 年2 月起,发放给代理经销商和销售人员。宣传册内容含有“管易云在电商企业管理方面的梳理和积淀已成为电商ERP 行业的风向标订单处理最快客户数量最多系统承载最强”等广告用语。至2017 年6 月,当事人已全部发放完毕。”

“当事人(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从2018 年1 月起,自行设计制作并在京麦服务市场网址为http://fw.jd.com/177003.html 使用“尖端、绝好”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已于2018 年6月25 日,改正了上述广告用语”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表示,以上事实有下列相关材料为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彩印宣传册原件、2017 年6 月后使用的宣传资料、网页截屏、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在上述广告中使用“最快、最多、最强、绝好”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属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另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外,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系统显示,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1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其中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认缴910万元,即持股91%。

值得注意的是,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亦曾因为广告违法于2018年底被深圳市监局南山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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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绿盾征信,2018年12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深市质南市监罚字[2018]1315号,显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存广告违法行为,被罚款15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系统显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8月05日,注册资本为53000万元,股东为(开曼群岛)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曾涉虚假宣传纠纷案被判赔6万元

据天眼查,《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即(2007)甘民三终字第00007号,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第004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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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文书,2004年6月,在兰州金蝶与金川公司签订的《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由兰州金蝶为金川公司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合同要求采用ORACLE数据库。在合同实施中兰州金蝶使用了由金蝶中国公司提供的金蝶K/3HR人力资源软件作为平台。

2005年4月6日,金川公司在致兰州金蝶《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说明》中指出1、系统各模块之间不能实现数据共享;2、薪酬管理模块的报表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其他模块是否也存在同样问题尚不能预料;3、绩效管理模块存在设计缺陷,无法使用;4、社保福利功能不完善。

2005年7月,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致兰州金蝶的《关于金蝶K/3人力资源系统实施使用问题的声明》中指出,金蝶K/3产品存在运行速度缓慢,客户端查询采购单据时死机,造成数据库丢失索引,打不开数据库等问题。

2005年8月,兰州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向兰州金蝶指出系统打补丁仍旧出错等问题。

上述文书显示,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金蝶)是一家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技术服务及销售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该公司系原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金蝶中国公司)与黄长兴共同投资,于2001年9月11日成立,是经上诉人授权的金蝶软件在甘肃省的销售代理商。该公司销售的金蝶系列软件均由金蝶中国公司开发并供货,金蝶中国公司同时向兰州金蝶提供软件的宣传资料,包括其开发的金蝶K/3人力资源软件及宣传资料。在金蝶中国公司寄给兰州金蝶的宣传资料中,有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关于推荐使用金蝶K/3人力资源系统的函”》(以下简称推荐函),该函有“该系统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为指导,采用微软最新NET技术进行开发,支持SQLSERVERORACLE等大型数据库”、“2002年4月6日,该系统通过了中国人事科学院组织的技术鉴定”、“能够适应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资源管理的需要”等内容。

在上述几个公司指出系统存在多个问题后,2005年8月1日,兰州金蝶以虚假宣传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城关法院无权管辖,后案件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由于被告的行为给金蝶K/3用户金川公司等造成的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具体数额原告无法举证,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据此判决: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对此判决,金蝶中国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经审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即上述(2007)甘民三终字第00007号)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一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均由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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