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探討:醉酒男強行與“雙性人”發生性關係,這構成強姦罪嗎?

首先,什麼是“雙性人“呢?

  • 人體的性別構成是由有性染色體XY所決定,具有XX染色體的人發育成為女性,具有XY染色體的人發育成為男性。雌雄同體人在染色體層面一般同時具有雙性染色體,例如XXY。(例如電影《午夜兇鈴》的主角貞子,就是典型的雙性人)。作為雙性人,甚至可能同時擁有男性和女性的生殖器官(睪丸和卵巢)

下面我們這個案件的被害人,其特徵就是如此:

劉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長中長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後有明顯的女性第一性徵,並未進行戶籍登記。2013年3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魏某、黃某打電話約前幾天通過QQ聊天認識的 “女孩”劉某一起吃燒烤,劉某與其男朋友石某共赴約。期間魏某、黃某均醉酒,飯後石某先行離開。劉某走時,二被告人尾隨劉某至一公廁時,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輪流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劉某在DNA 的AMEL基因座檢測為X/Y即男性。


奇案探討:醉酒男強行與“雙性人”發生性關係,這構成強姦罪嗎?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二被告的行為十分明顯,他們的行為符合強姦罪規定的手段: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

本案只需要處理一個問題,就是劉某在這裡究竟是不是強姦罪規定的對象“婦女”?

這裡的“婦女”,在強姦罪中指的是所有的女性(即幼女和所有的成年女性),而本案的處理就在這裡犯了難:

劉某在生理學上更接近男性,甚至最終對其的DNA檢測結果顯示其就是男性。可如果認同這點,就意味著兩個被告人的行為不是強姦,最多隻能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的處罰相比差距很大,判其強制猥褻罪起不到嚴懲犯罪,保護人民的效果。

奇案探討:醉酒男強行與“雙性人”發生性關係,這構成強姦罪嗎?

而如果認為根據劉某平時的生活習慣及日常表現認定其為女性,判二被告構成強姦罪,則意味著該判決不符合內在的客觀實際(劉某在未經戶籍登記,在法律上未明確其性別;另外,這也不符合其被實際鑑定為男性的客觀標準)

如何處理這種矛盾的狀況呢?該案的處理結果創新性地提出瞭解決辦法,我們接著往下看:

解決辦法:

該案首創了將人類的性別在法律上的分類,即將人的性別分為生物性別社會性別:

1.生物性別:

這個概念可以理解為科學對於人類性別的最終鑑定結果

持此觀點的法官認為,魏某、黃某以姦淫為目的,輪流姦淫劉某,但劉某的DNA檢測是男性,而強姦罪保護的對象為女性性自主權,被害人必須為女性。

基於此,魏某、黃某誤認為劉某為女性,且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為,二人主觀上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劉某為生物學上的男性。因此,按照生物性別的觀點,魏某、黃某構成強姦罪的對象不能犯(二人的行為與強姦罪無關),但可以對其以強制猥褻罪處罰。

奇案探討:醉酒男強行與“雙性人”發生性關係,這構成強姦罪嗎?

2.社會性別:

這個概念可以理解為對人性別的確認,不是以科學的鑑定為主,而是以其日常生活的表現和周圍人的對其性別的普遍看法為主

持此觀點的法官認為:

首先,雖然劉某在生物學上最終被鑑定為是男性,但不能否認其在生物學上同時具有女性的第一性徵。

其次,雖然劉某其至今未登記戶籍,法律上未認定性別。但法律確認其性別只是“確認”而已,這不能影響到劉某日常生活習慣表現為女性的事實。此間劉某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養父、男友,嫌疑人魏某、黃某都認為其是女性,因此其性別的確認標準,應當以社會性別來看待,即劉某的性別為女性;

奇案探討:醉酒男強行與“雙性人”發生性關係,這構成強姦罪嗎?

第三,二被告人對劉某具有“輪姦”情節,如果僅僅認定二人構成強制猥褻,則會出現罪刑明顯不適應的後果;

最後,從法理上說,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工具,終極目標為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正。每個人都處於社會關係中,社會性是基礎。因此應當認定魏某、黃某構成強姦罪,屬於強姦既遂。

最終結果

該案的最終結果也顯而易見:法院認為,小劉有明顯的女性第一性徵,且長期以女性生活,其社會性別為女性,性自主權依法應受刑法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魏某、黃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且具有輪姦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

結語

從本案的裁判過程,我們足以看到司法對於認定類似案件在實際當中的進步。同時我們更應該認識到,簡單的法條背後有其深刻的法理淵源,任何法院在對任何案件作出判決時都要保證法律的嚴謹性和邏輯性,在結合事實的基礎上,做到說理充分,為人信服。

奇案探討:醉酒男強行與“雙性人”發生性關係,這構成強姦罪嗎?

我們旨在做平和近人的法律頭條號,用樸素的語言和你分享法律的點點滴滴

日常更新法律小故事,講述法律小知識,歡迎評論加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