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端州区消费者委员会处理消费纠纷案件325件

3.15来临在即,市民在疫情期间消费造成损失,产生消费纠纷应如何维权呢?就这个问题,记者昨天走访了端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

记者走基层 | 疫情期间 端州区消费者委员会处理消费纠纷案件325件

据端州区消委会介绍,在疫情期间,消费合同类投诉比起去年同期增长明显,除了涉及口罩的价格和质量投诉较多外,消费类纠纷主要集中在由疫情影响的餐饮服务类合同、婚庆类合同、网络买卖合同、旅游类合同的解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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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黄女士等3人在过年前与城区某旅行社签订旅行协议,计划在过年期间到海南旅游,由于受疫情影响,黄女士不得不取消原定的旅行计划。黄女士随后与旅行社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就退款数额一直不能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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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黄女士(化名)

那时她说这单可以退两成,两成我们当然不接受。总之具体要他们复工之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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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同样消费纠纷的还有市民赵先生。就相关问题一直得不到满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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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赵先生(化名)

旅行社认为是哪部分费用他是产生的,这个可以扣除,但是公司要提供证据给我,没有产生的就不应该扣除。我们问旅行社要证据,旅行社就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够提供,我们年前都已经要他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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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上述情况咨询了法律人士,律师表示,本次全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三个构成要素,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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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律师 梁肇阳

因为这次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消费领域不能履行,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之后经营者所收取的费用应该退回给消费者,对于旅游合同应该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将余款退回旅游者, 当经营者不能举证他们必要和合理的费用时候,视为没有产生必要合理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就要面临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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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师还表示,在认定新冠肺炎构成的不可抗力时,还需要把握好时间的关系。例如:新冠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反之,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或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包括合同延迟履行期间内),对该合同来说,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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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1月24日至3月12日的疫情防控期间,端州区消委会受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投诉举报共325件,其中投诉100件,举报225件。端州区消委会通过畅通投诉渠道,准确把握当地消费维权热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受理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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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主任 苏大年

广大消费者要刷亮眼睛,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尽量参加合法单位的消费活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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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12日,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投诉举报已办结24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49.77万元。


记者:黄海涛、植建麟、姜志权

编审:夏绮云

端州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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