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关键时刻。对此,嘉定工业区和菊园新区扩大了租金减免的适用范围,为辖区内的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帮助企业减负共渡难关。详见↓
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减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精神以及《关于嘉定区区管国有集体企业减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要求,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区集团)就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工业区集团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各级子公司,为本次推进实施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工作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单位自有经营性房产,并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租金减免方式
对符合适用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主体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免除2020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的房屋租金,或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两个月租金,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可由最终受益人选择。
承租期限在2020年3月31日前到期且不续租的,按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实际租赁天数免除相应的租金;仍处于合同免租期内的,可适当延长免租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得因本次减免政策受益。主体单位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确保实际经营的非国有中小企业承租人最终受益。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可向与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单位咨询了解租金减免办理程序,按程序要求提交租金减免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人取得的租金减免额最终以主体单位审核通过后的书面告知为准。
申请材料包括:租金减免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2019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9年12月社保缴纳凭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工业区集团及下属主要主体单位联系方式:
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五、监督电话
工业区集团设立租金减免监督电话和邮箱:
监察办:朱杏娟
联系电话:399665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其他事项
工业区集团保留对疫情期间租金减免工作有关安排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上海市或嘉定区政策调整的,工业区集团有权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关于菊园新区减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嘉府发〔2020〕5号)、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区管国有集体企业减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国资委〔2020〕8号)和区集资办《关于减免中小企业承租农村集体企业资产类经营性用房房租的指导意见》(嘉农资办〔2020〕2号),落实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各集体单位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与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集体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各集体单位要主动对接,了解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际困难和需求,在制定政策方案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力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新区辖区内所有直属公司以及下属公司,村级经济合作社、村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集体单位)。
(二)适用对象
承租新区辖区内集体单位经营性房产,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新区辖区内集体单位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服务等经营活动且注册在菊园新区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出租单位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两个月租金。
2.对于已签约承租新区辖区内集体单位租入经营的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服务等经营活动且注册在菊园新区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出租单位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两个月租金。
3.对免除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后,根据疫情情况,承租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有较大困难的,新区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4.存在间接承租集体单位经营性房产情形的,转租人不应成为本次减免政策的最终受益者。出租单位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并跟踪监督转租人的落实情况。出租单位还应动员转租人将其转租的租金予以减免,确保实际经营的企业最终受益。
5.对于与企业已签订固定免租期的租赁协议、且仍处于免租期内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协议约定的免租期基础上,可适当延长免租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6.直属公司委托经营村级经营性资产的,直属公司按政策进行减免的租金,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如果已经签约固定租金的,双方应按共同承担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直属公司已经按政策减免的租金部分给予免除。
7.根据本细则规定进行减免的租金,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的,则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退还,并在承租人的后续应缴纳额中优先进行扣除。如减免租金金额超过后续全部应缴纳额的,则出租单位需予以退还。
三、办理流程
(一)摸底
各单位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清单。各单位要认真核实出租资产中的实际经营人,确保清单的客观、真实、准确。
(二)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申请
由企业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减免租金申请表(附表1),提供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
(四)受理
各单位应设立便捷高效的受理通道,疫情期间,单位应避免人流集聚,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五)审核
各单位应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核制度,审核是否符合免租条件,依据单位内部决策流程,作出内部决策。
(六)审批
各单位审核后,提交嘉定区农村集体土地和物业租赁监管平台预审系统,新区集体管理委员会按集体资产租赁事项管理流程在平台上进行逐级审核、审批。需提交资料包括企业申请表、原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出租单位减免租金决策三重一大会议决议(或者会签资料)等。
(七)签约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各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承租人,并与承租人签订减免房租补充协议,办理减免租金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八)归档
对于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存在间接承租情况的,需保存实际经营人租金的减免收款凭证或证明)。减免租金最后形成汇总表,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报新区集资办备案。
四、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一)办理过程中,各单位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二)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集体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政策执行中,各单位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报告新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三)本细则由新区集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嘉府发〔2020〕5号)一致。
(通讯员:张先琳、朱敏敏,编辑:卢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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