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託又添22.7億訴訟,浙商銀行、長城資產加入討債隊伍

記者|張曉雲

業績“變臉”、高管集體出走、百億產品逾期,掉入泥淖的安信信託又添4宗訴訟,浙商銀行、長城資產等加入了“討債”隊伍。

安信信託(600816.SH)日前發佈公告稱,該公司新增4宗訴訟案件,案件金額22.7億元。其中,黑河農商行訴訟金額2.3億元,三峽資本訴訟金額5億元,長城資產訴訟金額4.1億元,浙商銀行訴訟金額11.2億元。前述4起訴訟已立案,處在審理階段。此外,還有1宗案件已撤訴,撤訴金額為5000萬元。

這4宗訴訟的緣由都與安信信託向信託受益權購買方提供擔保、遠期轉讓或者出具流動性支持函等保底承諾有關。

具體來看,2018年1月8日,安信信託與黑河農商行簽訂《資金信託合同》,黑河農商行向安信信託支付款項2.3億元,同時,安信信託出具《流動性支持函》,確定到期日安排第三方受讓黑河農商行的信託受益權。後續,安信信託向黑河農商行出具《承諾函》,承諾其於2019年12月12日無條件兌付黑河農商行的投資本金2.3億元及信託合同約定的收益,但安信信託未足額履行支付義務。

2017年10月16日,安信信託與三峽資本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約定三峽資本於轉讓日向安信信託轉讓三峽資本享有的5億元信託資金所對應的信託受益權。但安信信託未能按照《轉讓協議》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仍有3.9億元尚未支付。

2014年12月9日,長城資產上海分公司與安信信託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和《委託代理業務協議》,合同約定長城資產上海分公司收購安信信託持有的5億元貸款債權,並委託安信信託對上述貸款債權進行處置清收,安信信託承諾對處置回收目標款承擔補足義務。2016年11月23日,長城資產上海分公司與安信信託簽訂《委託代理業務協議之補充協議》,將安信信託的委託代理期限延長至2018年11月23日,但到截止時間,未能完成本金5億元的清收。

2016年8月2日,浙商銀行與安信信託簽訂了《資金信託合同》,認購由安信信託發行並管理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9億多元,同時約定安信信託於2018年8月2日遠期受讓原告的信託受益權,但安信信託未足額履行支付義務,算上違約金、律師費等,共計11.2億元。

陷入債務危機的安信信託此前已有多起訴訟。今年1月22日,安信信託還收到了7份起訴書,涉及金額高達15.36億元,包括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和三家城商行(長沙、邢臺和營口)。截至目前,安信信託涉訴金額已經超過百億,項目大多也都涉及違規擔保。

在相關涉訴案件中,安信信託通常以遠期受讓或出具流動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諾,這也給案件造成了不確定性。

安信信託此前承認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過程中,過往經營中存在合規意識不強的問題,關於涉訴相關信託業務保本承諾的情況確實存在,該行為即違反了《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合規風險。

但值得注意的是,信託保底剛兌的法律風向近期出現了明顯變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紀要》),其中第七部分“關於營業信託糾紛案件的審理”第92條明確“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安信信託方面此前表示,該《紀要》是否將作為本公司上述以遠期受讓或出具流動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諾的法律判決依據尚不完全明確,需要等待相關判例予以確認。

與此同時,安信信託此次公告還披露了前期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公告稱,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做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南極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19萬元,由原告負擔。

對於訴訟案件的影響,安信信託表示,已撤訴案件未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產生影響。其他新增的訴訟案件尚在審理中目前暫無法判斷相關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次訴訟事項產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違約金等將可能減少公司當期經營利潤。

此外,《安信信託2019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顯示,經財務部門初步測算,預計2019年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將出現虧損,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虧損30億元到35億元。由於連續兩年淨利潤為負,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安信信託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即戴帽“*ST”。

對於業績預虧的原因,安信信託在2月11日回覆上交所的問詢函中表示,一是按照財務部的會計準則,對部分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二是因受行業政策調整及市場等多重因素影響,公司業務收入同比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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