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自受!普安一男子醉驾酿事故受伤还受罚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庭审后,被告人王某龙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龙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返回家中,行驶至普安县636县道56公里加400米时,因醉酒后神志不清、意识模糊,致使其驾驶的小型轿车翻下路坎,造成王某龙本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后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龙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9毫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王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愿意交纳罚金,普安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龙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王某龙作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王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服判,不上诉。(岑云萍 王琪琦 王文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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