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法院:傾情調解 搭建醫患溝通橋樑

普安縣法院:傾情調解 搭建醫患溝通橋樑

近日,普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糾紛案件,這起醫療糾紛案在第一次審理終結後,原告因後續治療產生了新的醫療費用,醫患雙方就新醫療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雙方關係緊張,因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原告齊某於2018年5月7日在被告普安某醫院進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術”,由於被告在手術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齊某術後患有“肝總管夾閉損傷”等病症,經黔西南州醫學會鑑定,齊某的病例已構成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被告普安某醫院負主要責任。由於術後問題齊某每隔3—4月需往返於貴陽、雲南等各大醫院進行後期治療,因此齊某起訴被告普安某醫院要求支付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共計6945.55元。但因原告齊某提供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發票相關證據不足,被告與原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本案無法在法庭上結案。庭後,承辦法官認真研判案情,考慮到原告齊某術後身體還未完全康復,行動不便,為減輕齊某訴訟過程勞累,法官決定在庭下幫助雙方繼續進行調解。通過法官的傾情勸說,耐心調解後,在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樑。最終原告與被告達成共識,除原告提供的手寫發票被告不予承認之外,其餘的費用由被告進行承擔,共計6100元,原告齊某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圓滿解決了該起醫療事故糾紛案。

普安縣法院法官紀敏說:“這個案子通過調解結案是很有意義的,因為調解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架起了溝通的橋樑,使溝通和解變成了一種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於緩解醫患關係。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在遇到醫療糾紛事故時,要注意收集治療途中所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正規發票,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圖 王琪琦 王文嫻 岑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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