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疫”而上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意见强力护航企业复工复产

3月13日,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为全市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检察司法保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复工复产,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检察司法保障。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为全市企业复工复产提供

检察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检察院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我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助推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检察司法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启动涉疫情防控、涉复工复产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借疫情之机哄抬物价,向企业销售高价、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以及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增强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感。


二、依法准确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


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司法检察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企案件逐案做过细工作,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严格界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企业为推动复工复产、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开展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妥善办理。


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对侵犯企业家等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依法从快严厉打击。对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慎重使用人身强制措施,对已采取逮捕措施的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查封、扣押、冻结。对受理的涉企案件,加快办案节奏,严防超期办案、超期羁押。


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部署安排,贯彻“一委两高两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落实偏差以及过度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等情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予以纠正。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稳妥办理因疫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资纠纷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深化虚假诉讼监督,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税收征管、行政征用、工伤认定及赔偿等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运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少不稳定因素。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就业等领域以及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生产经营者的案件,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五、及时排查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针对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金融纠纷等司法诉求,积极帮助企业分析梳理问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解决对策。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搭建检企沟通线上线下平台,对于反映到检察机关的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上信访系统2.0等平台作用,畅通信、访、网、电等多种渠道,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优先办理。


六、努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发挥检察院派驻工商联工作站作用,增强工作主动性,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接。会同工商联建立健全文件制定、信息通报、案例发布、联合调研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分析研判,协助企业解决经营难题、法律问题。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上下联动机制,通过市级院审查把关、挂牌督办、业务指导等方式,统一司法尺度。积极延伸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及时制发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大力宣传上级政策精神、重要部署,复工复产的先进典型,为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增添信心,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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