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們為什麼不喜歡無罪判決?

原題:無罪恐懼論



日前在《金庸父親被槍決的前前後後》一文中,看到這一段:


“鄧小平接見金庸之後,浙江省海寧縣委、縣政府與嘉興市委統戰部、市僑辦聯合組織調查組,對金庸之父查樹勳的案件進行了複查,發現是件錯案冤案,遂由海寧縣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宣告查樹勳無罪,給予平反昭雪。”


才知道金大俠也有這樣的身世。


這個夏天,聶樹斌的父親帶著兒子的無罪判決也走了。


他生前對老伴說:“現在吃的穿的都有,我再沒有什麼遺憾了,就是我走的時候,你記得把樹斌的判決書給我帶一份。我拿著到地底下好向人解釋,咱兒這一輩都清清白白。”


清白對人有多重要,幾乎跨越了陰陽兩界,可能會影響幾代人的命運。


我們辦的真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甚至是他全家人的人生。


雖然以審判為中心了,但為什麼我們還是會談無罪色變?


我們心中的恐懼到底是什麼?


這裡邊有什麼深層次的體制問題和心理成因,需要我們好好反思。


無罪怎麼了?


該判有罪就判有罪,該判無罪就判無罪,難道這不是最基本的司法規律麼?無罪又怎麼了?


無罪不就是一種實事求是、主持公正的司法態度麼?是非曲直不是本該這樣簡單明瞭麼?


但是現實並不是非黑即白的,現實永遠是灰色的。


想判無罪哪有那麼容易,無罪往往會深陷入體制內外的多重誤區之中,成為法律人的魔咒。也是制約法治進程的重要瓶頸。這也一定程度上包括了不起訴、撤案等其他無罪化處理方式。


誤區之一:無罪等於冤假錯案


這是體制內外的一種普遍性的誤解,越是遠離辦案一線,誤解就越深。


一方面是因為亡者歸來等冤假錯案往往也是以無罪的方式予以糾正。


這些案件往往是時過境遷,不僅是無罪,而且是以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無罪判決。這些案件的處理給公眾以及體制內的其他人員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所有的無罪判決中是最突出的,最吸引眼球。


給人的感覺就是冤假錯案長了一副無罪的樣子。


無罪成為冤家錯案的標籤,也比較容易識別。對於訴訟程序內做的無罪和另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生效判決作出的無罪,外行人卻也很難區分。


另一方面,無罪是極小概率的事件,給人的印象是無罪必有大事,而且還有相當比例確是冤假錯案造成的,已經逐漸讓公眾形成了一種慣性思維。


不是冤假錯案的無罪也鮮有報道,因為證據變化、法律意見分歧或者法律發生變更而產生的無罪是很難了解到的。能夠報道的、廣泛傳播的,都是冤假錯案的無罪,或者案件質量有相當大問題的無罪,這些報道更有挖掘點、更吸睛,傳播自然也就更廣。這些就構成了公眾對無罪的基本認知。


並非公眾無知,這種偏見是日積月累地信息選擇性供給的產物。公眾對無罪的陌生感、疏離感也對這種誤解起到促進作用。


誤區之二:無罪就是負面評價


有個老領導說,無罪就是你有責任。這個態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管理層和體制內的普遍看法。


無罪無疑是所有指標中最差的指標了。


無罪的判決就一定正確麼?也不一定。


但是無罪的判決被推翻的少之又少;極少數的無罪抗訴成功了,但是為了避免刺激法院,也同樣鮮有報道;至於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無罪,又被推翻再次追究認定有罪的,筆者至今就沒聽說過。


而且無罪也不是輕易做出的,程序是十分複雜,態度是非常慎重的,據此無罪就形成了一種天然的公信力。而且指出的問題很多時候都是準確到位的,因為也沒有完美的案件,證據鏈條絕對連貫完整,對證據的判斷理解,對全案證據的整體判斷,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論證完整性是艱難的,否定完整性相對容易。對法律認識存在不同的理解也是正常的現象。


這些心理基礎與無罪就是冤假錯案也是異曲同工。


無罪就意味著案件質量問題,進而就意味著司法責任問題。


但,是這麼回事麼?


起訴是否意味著要百分之百的判決?起訴的條件是否要與判決完全一致?


如果不是,那麼無罪幾乎是必然的,只是一個概率問題。


也體現了審判的中立性,就是指控過來,不一定就獲得有罪判決。


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不能過於吹毛求疵,只要有一絲無罪的可能性就不能提起公訴。


說白了,司法依靠的就是一個內心確信。


既然是內心就沒有什麼百分百,更不要追求有罪判決率的百分百。


對於無罪案件追責,不能唯結果論,重點還是要看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


如果無罪追責不能鬆綁,對無罪的恐懼就不能解除?


說什麼指控應該有一定彈性,應該勇於擔當都沒有用。


對無罪的態度不應該是恐懼,而是敬畏,敬畏的不僅是司法權威,而是法律的良知,而當事人無辜的眼神。


對無罪的恐懼絕不是檢察官個人意義上,而是整體意義上的。


無罪作為負面指標的壓力是至上而下的,指標層層通報,壓力層層傳導的。


這既有無罪等於冤家錯案的外部誤解和壓力,也有對自身職責能力的不自信。


表面上是對人的不信任和不自信,實際上是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和不自信。


不僅是外部的不信任和不自信,也有我們自己的不信任和不自信。


但是本質上,其實對公眾承受能力的誤解,覺得無罪多了老百姓接受不了,對司法公信力有損害。但是最後的結果反而適得其反。


誤區之三:公眾承受不了那麼多無罪


這是最大的恐懼和最深的誤解。


這就是計劃經濟對市場的恐懼,是一種確定性對不確定性的恐懼。


其實司法規律這隻看不見的手與市場規律這隻看不見的手是一樣的,自有其規律。


民眾心理的漲落起伏,與供求曲線的漲落起伏異曲同工。無罪的多了,大家也就習慣了,真沒事也就不害怕了。


這種我們以為的不良指標,反而成了司法公正的正向指標,不是進去了就一定有事。如果你沒事,那就很有可能不被定罪。無罪反而讓公眾免於恐懼,而不是增加恐懼。


正義可以得到伸張,只要你有道理。


另一方面,縱然再高明的犯罪人,對罪行的掩飾再深,公訴人只要內心確信,也可以大膽起訴,都應該接受法庭的審判。


對公眾承受能力的擔憂,其實是對不確定性的焦慮。


本質上是法治產品的“計劃經濟”:不是根據法治的需求供給法治產品,而是根據人為的測算、想象來提供法治產品。


這是以人有限認知的能力和有限的管理成本應對千變萬化、日益複雜多樣的法治需求變化,其結果就是供給日益無法滿足需求。


具體有三個方面的表現形式:


一是缺少與需求端的真正互動;


二是對負面消息缺少平常心;


三是人為製造平衡,從而失去了需求端的真實反饋。


“需求-產品-反饋-優勝劣汰-更好的產品”是司法規律的真實鏈條。


人為的代替需求、臆斷需求,最終必然切斷需求端和供給端的反饋鏈條,使司法規律失效,短期內可能會掩蓋一些質量問題,但最終必然喪失了及時改進質量的時機,失去優勝劣汰、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功能,效應就是市場整體疲軟,需求端對供給端失去信心。


司法責任制和去行政化的根本不僅是調動司法官主體,也就是司法產品的生產者的積極性。而是讓供給端與需求端建立直接的溝通反饋渠道,根據需求調整產品的供給,淘汰落後產能,提高產品質量,創新性的提供更加富有法治含金量的產品,實現供給和需求的動態匹配和動態調整。


我們對無罪的恐懼其實就是切斷了無罪作為法治信號的反饋功能,失去了反饋互動的機會。


我們應該少一分恐懼、多一分敬畏,面對無罪的平常心其實就是對司法規律的信仰。


如果你信仰法治,你會知道無罪只是法治的自然規律。


就像痛感之於人體,雖然不舒服,但卻是避免重大風險必不可少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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