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大力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在省委省政府研究出臺的關於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一攬子政策基礎上,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一)分區施策、分類指導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從必須性、可能性、現實性上分類把握,分區精準施策,分類指導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必須復工復產的,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城鄉運行、醫用物資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產、飼料生產、市場流通銷售等國計民生領域,集中力量完善保障條件,確保正常生產和儘早儘快復工復產。具備復工復產條件的,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定防控方案,強化防控措施,儘快實現達標達產。尚不具備復工條件的,以疫情防控為主,把握防疫形勢和時間節點,防止操之過急、盲目開工,待條件具備後再行復工復產,堅決杜絕復工後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各市州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抓緊抓細抓實。(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人社廳、省工信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負責落實,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建立重點企業派駐聯絡員制度

。各市縣政府要向重點企業派駐聯絡員,指導企業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方案,切實做到防控機制到位、員工排查到位、設施物資到位、內部管理到位和宣傳教育到位,督促企業配備消毒液、體溫槍、溫度計等物資,為職工配發口罩等必要防護用品,並按程序向所在轄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復工復產報備。對口罩、防護服等緊缺物資生產企業遇到的機器、用工、資金不足、原輔料供應等問題,給予最高優先級別儘快解決,督促企業開足馬力生產。(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三)強化復工復產要素保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幫助企業協調解決職工返崗、原材料供應、物資運輸、以及口罩、消殺用品、測溫儀等防控物資保障難題。密切監測經濟運行狀況,聚焦疫情對經濟運行帶來的衝擊和影響,積極協調解決疫情防護產品生產企業在項目前期、生產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發佈省內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信息,對生產情況實施日監測制度。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運輸保障,落實高速公路免費通行政策,確保不停車、不檢查、不收費和優先便捷通行。保障中小微企業生產原材料、產品運輸、醫療物資調進及省內醫療物資配送等重點運輸。(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等負責)

二、完善融資服務

(四)靈活安排展期續貸。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在疫情期間,不得違規抽貸、斷貸、壓貸,不得違規下調信用評級和貸款風險分類,不得隨意壓減貸款規模和授信額度。對受疫情影響且近期有貸款到期的企業,銀行要主動與客戶協商,靈活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續貸安排。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等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省金融監管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負責)

(五)降低融資成本。各銀行對有發展前景、積極組織復工復產、擴大生產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採取“一行一策”靈活制定息費減免辦法。鼓勵對上述中小微企業200萬元以下貸款免收貸款利息,200-500萬元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計息,500萬元以上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80%計息,並免收貸款其他費用。(省金融監管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負責)

(六)提高融資便捷性。金融機構要積極對接企業合理信貸要求,簡化審貸流程,提高放貸效率。對首次貸款的企業,鼓勵銀行機構根據上年度經營情況和現金流情況合理授信,提高首貸比率。(省金融監管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負責)

(七)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的國家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在中央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基礎上,省級財政按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利率的40%進行貼息;對金融機構按不高於貸款合同簽訂日之前最近一次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予信貸支持的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省財政按優惠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省財政廳負責)

(八)支持供應鏈融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深入開展供應鏈融資產品創新,推進訂單融資、存貨融資、應收賬款融資等其他動產融資服務。通過供應鏈核心企業貨物或債券質押,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增信融資貸款,降低供應鏈條的融資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間,供應鏈核心企業為中小微企業增信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優先辦理相關手續。(甘肅銀保監局負責)

(九)設立中小微企業專項貸款。由各級政府和銀行共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提款報賬、封閉性運行制度,確保3年內貸款規模達1000億元。(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省工信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負責)

(十)加強省應急週轉基金使用。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重點項目建設相關企業的應急週轉資金需求。對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的應急週轉資金需求,在原有費率基礎上下浮20%。根據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應急週轉資金需求,統籌現有資金渠道,擴大應急週轉基金規模。(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省金控集團等負責)

(十一)降低企業擔保費率。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擔保費率降至1.5%以下。對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重點項目建設相關中小微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2020年上半年融資擔保額不得低於上年同期融資擔保額。對減員不超過10%的確無還款能力的中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省金融監管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二)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中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負責)

(十三)強化金融服務。組織金融機構開展入戶對接,精準服務中小微企業。逐戶瞭解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及金融服務需求,實現企業需求與金融供給的精準匹配和高效轉化。各金融機構按照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原則,開闢快速審批通道,提供優質高效金融服務。(省金融監管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負責)

三、著力穩崗就業

(十四)穩定企業用工。對因缺少勞動力不能正常復工復產的中小微企業,各市州要做好用工替代方案,加強地區間勞務供需對接。對上年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中小微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且上年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參保中小微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全省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實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中小微企業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納本縣區勞動力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標準給予中小微企業一次性獎補;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標準給予中小微企業一次性獎補。在市區落實補助政策的基礎上,省級財政適當予以補助。(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五)穩定企業勞動關係。實施靈活用工政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係。(省人社廳負責)

(十六)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企業,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緩繳期最長時間不超過疫情過後1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企業不得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省人社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七)減輕住房公積金繳存負擔。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簡易程序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國家規定的5%;對符合我省緩繳條件的,允許企業緩繳期限最長時間不超過1年。待企業效益好轉後補繳住房公積金視同正常連續繳存;未能按月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通過補繳視同正常連續繳存。(省住建廳、省人社廳等負責)

四、加大財稅支持

(十八)資金支持。省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優先投向防疫藥品、醫療設備、物資器械、研發平臺、科技攻關和應急醫療救治設施、隔離設施、“菜籃子”產品生產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項目和企業。省級相關部門統籌現有各類涉企涉農專項資金,對復工復產、擴產擴能的中小微企業給予適當補貼。(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負責)

(十九)發揮十大生態產業基金作用。優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重點項目建設相關企業投資,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新投項目和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投資,採取靈活的投資方式、簡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發揮基金在疫情保障防控中的作用。(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等負責)

(二十)減免中小微企業稅費。對2020年中小微企業從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獲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徵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因疫情原因導致中小微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可依企業申請給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省稅務局負責)

(二十一)延期繳納稅款。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中小微企業,准予依法辦理延期申報;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准予依法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免息貸款的業務,稅務部門給予免稅。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小額貸款(指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或者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企業按照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條件的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省稅務局、省金融監管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負責)

(二十三)落實納稅信用修復制度。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信用修復,並按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對沒有違反納稅政策和稅務管理規定的,原則上應提高企業納稅信用等級一個檔次,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四)落實稅務優惠政策。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須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持續推進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減按50%稅額幅度減徵地方“六稅兩費”、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以及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省稅務局負責)

五、降低運營成本

(二十五)減輕企業用能壓力。落實國家有關疫情期間降低企業基本電費負擔的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疫情期間,對停產停業的中小微企業不進行功率因數考核,企業基本電費按照實際用量繳納(不設置最低限額)。對疫情期間,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用電、用水、用氣,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緩繳期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應繳的各項費用,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工信廳等負責)

(二十六)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承租國有企業和國有單位寫字樓、商鋪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商戶和中小微企業,以及入孵入駐各類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小微企業,採取“一合同一議”的辦法,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鼓勵大型商業企業、創業園、創業就業基地(園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對入孵入駐的小微企業和商戶進行房租減免,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疫情期間,國家級、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範基地(園區)為入孵入駐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和商戶減免房屋租金達3萬元以上的,給予孵化基地房租減免補貼,補貼標準為減免總額的70%,最高不超過20萬元;所需資金從2020年度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負責)

(二十七)扶持中小微企業雙創載體。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微企業和商戶減免租金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就業基地(園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工信廳等負責)

(二十八)大企業支持中小微企業,產業鏈上形成協同發展。鼓勵大企業就近採購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業產品,支持中小微企業為大企業做好服務,有效降低經營成本。在疫情期間,鼓勵國有企業提前預付中小微企業採購款,並提前支付原有未到期採購款。(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等負責)

六、強化服務保障

(二十九)完善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全面落實“網上辦、不見面”。對新落地生產防疫物資的項目,早期介入、貼近服務、隨到隨審、科學審批,開闢一站式、全鏈條並行、24小時內辦結的審批綠色通道,優先配置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型指標。對受資質條件限制,有產能可以生產的企業,特事特辦,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可先生產、再走程序、補辦手續。(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負責)

(三十)設立疫情防護物資收儲專項資金,實行疫情防護物資政府兜底採購收儲。

支持醫用防護服、口罩等疫情防控緊缺醫用物資生產和原材料企業復工生產、擴大產能,對企業購買升級設備,給予技改政策支持。鼓勵生產疫情防護物資企業開足馬力生產,疫情結束後,符合《政府兜底採購收儲的產品目錄》所列的疫情防控重點醫療物資,由政府兜底採購收儲。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建設,擴大收儲範圍,制定收儲採購目錄,增加應對公共衛生事件重要物資的政府儲備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工信廳、省市場監管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甘肅局等負責)

(三十一)加大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賬款力度。持續推進清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工作,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要依法履約,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償一半以上。有條件清償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重點項目建設相關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欠款上半年“清零”,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確保年底應清盡清。(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省人社廳、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負責)

(三十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對中小微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施行預先提醒、主動指導、及時糾正等措施,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最大限度減少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負責)

(三十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辦理便捷通道,受理即辦。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中小微企業,鼓勵向有關機構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積極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援助,對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係等糾紛,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省司法廳、省貿促會等負責)

(三十四)鼓勵中小企微企業參與省內重大項目建設。省內重大項目招標,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業參與招標,不得將企業規模、業績和性質作為資格審查的條件;鼓勵省內重大項目總承包單位將按規定可以分包的項目,優先分包給中小微企業,在設備材料採購中優先使用中小微企業合格產品;按合同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不得拖欠。(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等負責)

(三十五)依託政務網和省內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為企業提供線上服務。堅持線上線下相結合,實現供需精準對接。組織開展“企業微課”線上培訓。積極鼓勵廣大中小微企業參與線上培訓,為中小微企業送政策、送技術、送管理。組織推薦資質合法、信譽良好且可以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線上培訓服務的平臺機構及精品課程視頻等數字資源,對當地出臺的惠企政策進行視頻解讀。(省工信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等負責)

(三十六)強化督查評估。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已出臺的有關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把落實工作抓細抓實,切實增強企業的獲得感。對省委省政府研究出臺的關於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政策措施進行督查時,要將本措施一併納入督查、評估範圍。各級政府要將落實情況納入中小微企業發展第三方評估。(省工信廳、省政府督查室等負責)

以上政策措施適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中小企業。本政策執行期間,國家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遵照國家政策執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體措施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本省新冠病毒疫情應急響應結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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