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美容醫院涉“虛假宣傳”構成欺詐適用三倍賠償

東南網3月17日訊(本網記者 林先昌 通訊員 盧裡燦)近日,福州中院就調解了一起因微整形手術而引發的糾紛。

法院審理查明,袁某與某美容醫院簽訂整形美容手術同意書,同意由該美容醫院對其實施整形手術,後袁某因手術效果不佳,腿部出現疤痕等原因與該美容醫院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未果,袁某遂訴至法院,以某美容醫院存在虛假宣傳、手術失當導致其損害為由,要求某美容醫院退還其整形美容費用,並賠償三倍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某美容醫院存在虛假宣傳,故意隱瞞主診醫師未辦理美容主診醫師備案手續,不具有美容醫師資質等情形,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且某美容醫院對袁某腿部出現疤痕負有過錯,故判決某美容醫院返還袁某整形美容醫療費用,並承擔三倍賠償金。某美容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後經福州中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該案最終順利調解結案。

福州中院辦案法官說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此,廣大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應當誠信經營、以人為本,保質保量的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切勿因小失大,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讓自己付出鉅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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