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發佈!全省企業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政策熱點最全解讀

Q

如何理解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

A

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是指:自2020年2月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月至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Q

減免政策適用對象有哪些?

A

1.免徵對象:各類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其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並按24%費率(單位16%、個人8%)繳費的個體工商戶。

2.減半徵收對象: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比照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按原有規定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除上述類型單位外,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Q

對企業劃型若有異議如何辦理?

A

企業類型一旦劃定,原則上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參保單位對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於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所屬獨立法人單位的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認,重新確定政策適用類別。

Q

企業如何辦理減免社會保險費?

A

為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實施,參保單位應按現行規定辦理參保人員增減變動、社會保險費申報業務,以便稅務部門準確核定減免金額。

其中2月份已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其應減免的單位繳費部分,優先選擇直接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由稅務部門將核驗後退費金額、開戶銀行、帳號等信息,交由社保經辦機構將退費金額直接轉入參保單位。

Q

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工傷保險待遇或辦理統籌外轉移等業務的,該怎麼處理?

A

在緩繳期間,單位應及時為需要辦理申領養老保險待遇或統籌外轉移等業務的職工,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以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職工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費款屬期在緩繳期的,參保單位應及時繳清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Q

如何理解工程建設項目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減免的金額如何計算?

A

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並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由稅務部門在徵收環節直接減免。

具體減免金額的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佔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Q

如何理解延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A

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下調費率期間,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低於可支付18個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調,並執行省定行業基準費率。

對適用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的參保單位,其減免額是在階段性降低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後的應繳額基礎上予以計算。

政策原文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落實階段性

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0﹞36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

根據《福建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閩人社發〔2020〕2號)和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2020〕18號),為確保全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減免政策適用對象

(一)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對象,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二)可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三)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四)比照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按原有規定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

除上述類型單位外,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二、關於參保企業劃型

(一)根據閩人社發〔2020〕2號文件規定,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按照統計等部門提供的大型企業名單及其分支機構認定大型企業,其他參保企業原則上認定為中小微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劃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二)對未列入統計部門大中小微企業劃分統計的金融業和鐵路運輸業企業,根據《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髮〔2015〕309號),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提供的大型企業名單,按照閩人社發〔2020〕2號文件規定,由稅務部門牽頭,會同人社、財政等部門確認劃型。

(三)政策執行期內新設立或新參保的企業,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總機構情況等信息並提交《企業劃型承諾函》(見附件)作出劃型承諾、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對象適用規則和分類標準進行分類。

(四)企業類型一旦劃定,原則上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參保單位對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於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所屬獨立法人單位的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認,重新確定政策適用類別。其中涉及大型企業變更為其他減免類別的,須報送省稅務局審核,會同人社、統計、財政等部門確認後執行。

三、關於減免流程

稅務部門優化申報項目,增加必要的校驗,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徵收完成後,稅務部門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後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社保經辦機構。

四、關於2月份已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已正常繳納2020年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的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稅務部門將核驗後的退費信息(單位名稱、單位編號、險種、開戶名、開戶銀行、賬號、已繳款金額、費款屬期、入庫時間、退費金額、減免方式等)加蓋公章後,交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費。

對實行減半徵收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2020年2月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優先選擇直接退費,按上述規定辦理退費;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企業意願和選擇,也可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

五、關於緩繳處理

(一)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是指申請緩繳前連續三個月虧損且發不出工資的參保單位。

(二)緩繳執行期限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最遲在2020年12月20日前繳齊。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閩人社發〔2020〕2號文件規定的減免政策。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減免政策執行期應繳納的三項社會保險費,2020年12月21日以後進行補繳的,不再享受減免政策。

(三)參保單位申請緩繳原則上為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企業緩繳期間,個人部分正常繳費的,緩繳期間個人帳戶按規定計息。參保單位若需同時申請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須與職工協商一致。

(四)本文印發前省級和各地原有因疫情出臺的“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措施,統一為按國家部署的“緩繳”政策執行。本文印發前按原有規定延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屬於減免的部分應在5月31日前繳納。

(五)符合緩繳條件的參保單位,向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並提供連續三個月虧損財務報表和工資發放等相關材料;經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最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在省社會保險中心參保的單位,向省社會保險中心提出緩繳申請,經其審核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通知。

(六)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緩繳的單位,應與當地稅務部門簽訂緩繳協議並提供擔保,緩繳審批從簽訂緩繳協議並提供擔保當月起開始生效。

(七)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辦理統籌外轉移等業務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職工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費款屬期在緩繳期的,參保單位應及時繳清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六、關於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並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由稅務部門在徵收環節直接減免。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佔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則上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無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據《工程招標中標標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核定;非公開招標的工程,可依據經批准不公開招標的文件或項目立項許可材料、工程造價預算書等材料核定。

七、關於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省本級)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的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截至2020年4月底測算,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地區,在現行省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調50%;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地區,在現行省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調20%;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不足18個月的地區,執行省定行業基準費率。下調費率期間,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低於可支付18個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調,並執行省定行業基準費率,同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對適用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的參保單位,其減免額應在階段性降低參保單位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後的應繳額基礎上予以計算。

八、關於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係轉移接續工作。費款屬期為減免政策執行期內,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單位繳費部份仍應按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12%進行轉移。

九、關於減免期間的風險防控工作

各地要加強內部風險控制,通過信息系統辦理業務,切實防範經辦風險。要通過適當方式,對企業劃型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要建立投訴舉報渠道,面向社會徵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線索。要加大查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並及時報告。

十、關於減免政策效果統計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財政部門要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險費落實情況的統計和效應分析,聯合審定社會保險費減免和緩繳情況。具體統計工作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印發的相關通知辦理。

十一、關於減免政策宣傳解讀工作

各地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重點解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內容,詳細介紹相關業務操作流程,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要深入瞭解政策執行中參保單位及個人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解答回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工作進展及成效,為穩就業、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官方發佈!全省企業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政策熱點最全解讀

主 管 : 中共浦城縣委宣傳部

制 作 :浦城縣融媒體中心

監 審:王樹瑜

值班主任:吳勇君

編 輯:劉莉輝王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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