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外行查內行”!調查瀆職案件有哪些基本方法,一起來學習

充分做好知識儲備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事務分類越來越細緻,企業經營活動越來越複雜,涉嫌瀆職犯罪的被調查人所從事的工作專業性也越來越強。瀆職行為往往都發生在被調查人的履職過程中,這樣一來,調查瀆職犯罪很大程度上就成了“外行查內行”。因此,就像談話前要充分了解被談話人的成長經歷、興趣愛好、工作履歷、人際交往等情況一樣,在查辦瀆職犯罪前,也要深入學習和了解該領域的法律法規、程序制度,甚至要了解專業知識、技術資料等情況,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如果事先不做好功課,倉促接觸被調查人和關鍵證人,可能會被誤導,給突破案件造成障礙。

全面依法蒐集書證,還原案發現場

和普通刑事案件相似的是,瀆職案件往往也有案發現場。瀆職案件的案發現場有記錄公職人員履職過程的大量書證,包括審批表、請示報告、領導批示等檔案材料。瀆職案件調查工作的一個重要路徑,就是通過書證還原被調查人的履職經過,發現其中違規之處,鎖定被調查人的瀆職點。

蒐集證據是一項自主性較強的調查活動,依法全面客觀蒐集證據是取證活動的基本要求。一是依法,是指蒐集證據要依規依紀依法,不僅在形式上要符合蒐集證據的程序性要求,更要嚴格請示報告,杜絕擅自行動。二是全面,是指對於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材料都要收集,既要收集證明被調查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證明其無罪、罪輕的證據,防止最後出現新的證據,顛覆現有證據體系。在調查之初,尤其是初核階段,由於案件性質和方向還不能確定,可以大範圍多角度收集案件證據材料,為分析研判、發現線索打好基礎。三是真實,有的被調查人為了掩蓋其違規、違法行為,往往可能做虛假材料存檔,調查人員對於獲取的書證,應當認真審查,辨別真偽。

由事到人,精準選擇突破口

調查賄賂案件首先要琢磨人,從個人履歷、成長經歷、性格愛好、朋友圈子、為人處世等方面綜合判斷被調查人違紀違法的程度,選擇突破口。這個突破口主要是指可能與被調查人有經濟往來的人員或者特定關係人。而瀆職犯罪調查的突破口應該是不正確履職的行為,也就是具體的公務事項,先確定違規違法事項,再由事到人,確定具體責任人。

由下到上式談話

瀆職案件的調查,是由結果倒查責任,而且需要調取大量書證材料,因此初核的保密性較差,往往採取明查的方法。有些瀆職案件的被調查人是行政級別較低的具體經辦人員,有些被調查人則是行政級別較高的領導。對於級別較低的具體經辦人員,在掌握相關書證和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可直接與被調查人接觸,讓其就瀆職行為作出解釋。對於級別較高的領導,其瀆職行為方式以決策或指令為主,談話可以從負有直接責任的具體承辦人員開始,自下而上逐級固定證據,對被調查人形成壓迫之勢,在證據上形成合圍。

高度重視證人證言

除了徇私舞弊類案件,瀆職犯罪和賄賂犯罪的一個明顯區別就是瀆職犯罪的言詞證據中“一對一”的情況較少,反而知情人員多,證人證言量大。瀆職犯罪不存在賄賂犯罪中行受賄雙方的對合關係,證人證言往往表現為多人證明一事,因此證人證言的重要性相對提升,而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的重要性相對降低。但是,由於大部分證人都和被調查人在同一單位,有的還屬於上下級,關係比較密切,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和真實性會受到影響,因此要求調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注意甄別,排除證言中的矛盾,查明事實真相。

數案並查,互為支撐

隨著法律法規對職務犯罪的刑罰規定越來越嚴厲,近年來查辦的案件中,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調查人員在查處瀆職案件中,應該具有全局觀念,在調查瀆職犯罪的過程中注重發掘賄賂犯罪的線索,以認定瀆職犯罪作為調查賄賂犯罪的“灘頭陣地”,以認定的賄賂犯罪進一步鞏固瀆職犯罪的調查成果,實現數案並查的辦案效果。(阮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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