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外地球春秋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分享不同觀點
1、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其中,對屬於“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補休的形式予以衝抵或規避。
2、根據以上所述,我們再來看2020年春節期間假期安排
一、假期時間:
2020年春節假期共10天。其中含:
1、春節假期7天:2020年1月24日至30日。
2、延長假期3天: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
二、假期定性:
1、法定節假日3天: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
2、休息日7天:2020年1月24日、2日28日至31日,2月1日至2日。其中:
(1)調休日4天: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30日。
(2)特殊假期2天(參照休息日):2020年1月1月31日、2月1日。
(3)休息日1天:2020年2月2日。
三、加班費支付:
1、適用標準工時的勞動者:
(1)1月25日、26日、27日加班的,公司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2)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
(1)1月25日、26日、27日加班的,公司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2)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需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3、適用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
(1)1月25日、26日、27日加班的,公司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2)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工作的,不構成加班,公司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老李看職場
春節上班肯定比平時還要多了,該怎麼給就怎麼給多給公司也可以交給那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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