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氣價電價出新規


重磅 | 國家發改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氣價電價出新規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央定價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央定價目錄》是規範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權限和範圍的清單。2015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持續推進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化改革,與現行《中央定價目錄》相比,修訂後的定價項目縮減近30%。


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鞏固近年來價格和收費改革成果。刪除2015年以來國家明確放開或取消的價格和收費項目,主要涉及鐵路、民航、港口、郵政、銀行,以及食鹽、代辦簽證服務、國家儲備糖肉交易服務、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學歷學位認證服務、公民身份認證服務等領域。二是突出壟斷環節定價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堅定不移推進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改革,將政府定價範圍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如電力和天然氣價格,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改革思路,將“電力”項目修改為“輸配電”,“天然氣”項目修改為“油氣管道運輸”。三是根據機構改革職責調整定價職責。如對部分特殊藥品及血液的定價部門,根據機構改革職責進行了調整。


此次《中央定價目錄》的修訂,充分反映了2015年以來價格改革取得的顯著進展。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價格機制,市場調節價的比重超過97%。

重磅 | 國家發改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氣價電價出新規

中央定價目錄

重磅 | 國家發改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氣價電價出新規

重磅 | 國家發改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氣價電價出新規

重磅 | 國家發改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氣價電價出新規

重磅 | 國家發改委頒佈新版《中央定價目錄》氣價電價出新規

注:

1.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根據價格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進展,定期修訂本目錄。


2. 本目錄不包括地方定價項目,地方定價權限和適用範圍由地方定價目錄確定。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對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進行合理監管, 保障困難群眾生活。


3. 通過市場交易的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燃煤發電電價機制以及核電等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價,暫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價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的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


4. 海上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交易平臺公開交易氣,2015 年以後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以及具備競爭條件省份天然氣的門站價格,由市場形成;其他國產陸上管道天然氣和 2014 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門站價格,暫按現行價格機制管理,視天然氣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成品油價格暫按現行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國際市場油價變化適時調整,將視體制改革進程全面放開由市場形成。電信網、互聯網網間結算價格按《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固定本地電話網營業區間結算標準的通知》(工信部電管函〔2009〕243 號)等文件執行。

5. 徵信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待相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職能調整到位後,及時調整收費管理方式。國防運輸價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有關規定執行。6.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鐵路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928 號)有關規定執行。


7.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屬於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