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跟不離有區別嗎?

龔秀梅


【情感遇挫折@人生拐彎處】

離婚不離家,跟不離有區別嗎?

當然有區別,答案絕對是肯定的,可是,導致離婚不離家的原因是什麼呢?

我想應該有以下四種:

一是從法律上來說,你們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那就不用盡夫妻之間的義務,也無權過問和干涉另一方在外尋求刺激。你們是孩子的父母,只是對孩子的生活、學習、教育可以交流、引導、管控,其它的都將發生變化。

二是從情感上來說,也許有一方還對另一半有情感,想通過不離開慢慢去獲得原諒,從而讓他能重新接納。時間是最好的良藥,在採取這種拖延的戰術中,積極主動的向好的方向改變,也許當初衝動的決定慢慢就會改觀,又在孩子的作用下,有可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後復婚。有的有可能是考慮到孩子小或是在青春期,怕孩子一時接受不了,做出令人擔憂的危險事情,畢竟孩子的成長事關重大,不能拿孩子開玩笑,到一定的時候告訴孩子,把危險的可能性將到最低。

三是從離家準備能力來說,夫妻之間只有一套房子,有可能要先暫住,去做好充分的買房、租房準備,如果經濟實力不允許的條件下會住很長一段時間,這也是一個原因。

四是從社會影響來說,畢竟人是社會人,要顧忌面子和利益,顧及父母的感受等。離婚不是一件值得榮耀的事情,因為彼此不好過,過得不舒坦而離婚,但離婚面對的社會影響又不得不考慮,有的夫妻之間本是利益共同體,一旦外界知曉離婚的事,有可能利益就會受損,名譽也會受到影響。去年熱度很高的電視劇《人民的民義》中,政法委書記高育良和吳老師就是典型的離婚不離家,他們為了各自的利益和麵子不得不捆綁一起,人前是夫妻,人後是合租夥伴。所以,為保全利益和顏面就只能掩人耳目——離婚不離家。

因此,離婚不離家,也許在孩子、父母、大眾面前,看似你們還是一對,但夫妻之間的義務結束了,心理、情感、行為都變化了,以及各自的圈子也在發生變化。

就看究竟是哪一種原因,最終的結局只有兩種:(1)和好復婚。(2)離開。


人生拐彎處


當然有區別了,我身邊就有離婚不離家的例子,男的因為投資欠了很多外債,就逃跑了,女的不敢出家門,因為一出門就一大堆要債的在門口等著,有一天,這個女的拿出離婚證來:我跟他離婚了,他欠的債你們找他要,跟我沒關係。債主也不在門口等候了。男的有時候還會偷偷回家過夜,離婚了,照樣老婆孩子熱炕頭,不過這在法律上就應該叫“非法同居”吧。

還有的不離婚也不在一塊生活。我們鎮上有一個修電機的,從我認識他就是他一個人進進出出,我一直以為他是個光棍兒,後來聽說他有老婆,也有閨女,老婆嫌他老實、沒本事一直在外面打工,有時候過年也不回家,閨女也在外面找了對象,大叔提過離婚,他媳婦不跟他離,兩個人就這麼耗著,身份證上是“已婚”,卻過著“單身”的生活。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這種看似不正常的狀態卻以它頑強的生命力存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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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屬於哪種情況離婚的了。我和老公也是離婚不離家的,我們是因為老公做生意欠了太多債,然後離婚,老公把房子過戶給我,以至於保住房子,有個家。在躲債,然後還債那些年裡,他經常不在家的,我照顧家和孩子很是辛苦,很苦很苦,我們吵架很厲害,我常常以淚洗面,晚上常常不得入睡,還要工作。現在慢慢好了些,債還得差不多了,我們在原來的家一起生活著,感情比以前好,很少吵架。但是我始終沒想復婚,我覺得,人到中年,看透很多事情,如果他愛這個家,愛我,一張結婚證也只是紙而已,如果不愛呢,那又沒結婚證,很多繁瑣的事就沒那麼麻煩去解決。好的時候,我們就這樣一直戀愛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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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跟不離婚有區別嗎?一定是有區別的。離婚暫時不離家,那是因為有一些事情沒有處理妥當,一旦處理好就會馬上離開。

離婚了長期不離家,這種情況應該有幾種情況:

1.衝動離婚,還想和好,雙方心照不宣生活在一起。

2.留下來的一方不甘心想複合,另一方沒答應,想複合的一方用各種理由留了下來。

3.一方或雙方都享受這種婚姻的權利,而不履行婚姻的義務,各過各的,互不干涉。

不管哪種情況離婚不離家,跟不離婚的區別是很大的。

一,離婚了,在法律上已經不是一家人,出現任何問題不屬於屬於民事糾紛,不離婚屬於家庭矛盾。

二,離婚了,對方在外面做什麼都無權干涉,比如一方帶異性朋友回家住,你也只能看著,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但不離婚就完全不一樣,對方就算想這樣也不可能。

三,離婚了還在一起,避免不了有性生活的存在,這屬於同居,願意可以,不願意不可以,甚至可以告強姦。不離婚只是沒有很好履行婚姻的義務。

四,離婚了還在一起,財產是獨立的,一方不管掙多少錢花多少錢,有多少財產,跟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不離婚屬於共同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其實離婚不離家跟不離婚最大的不同在雙方的心裡上。離婚不離家不利於雙方家庭的重組,就算想複合也可以先離開,讓自己冷靜的思考,當初為什麼離婚,這段婚姻是否依然是自己想要,然後做決定。還有一些人覺得在一起就可以阻止對方再婚,這種想法太天真了,你們已經離婚了,只要對方願意再婚,任何人用任何形式也是阻止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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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離婚不離家的,我無法理解並且我認為是蠢。我提離婚的時候,我老公就提出離婚不離家。理由是維持和孩子的關係,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這特別荒謬!離婚,當兒戲嗎?離婚是什麼?離婚就是最大程度離開一個人的生活,不要用孩子做藉口來談什麼親情,友情,特別可笑!那還離什麼婚?問問自己的內心,你同意沒存著期盼?沒存著和好?我認為同意離婚不離家至少有一方根本沒有認識到什麼是離婚,根本不想真正離開!從女性的角度來說,不離家,還要照顧家庭,外人看來你就是婚姻內的人,你敢再找?男人找著了,還告訴你,你管不著,你們已經離婚了!你純粹給男性找下家,緩衝,和為他撫育後代做愚蠢的犧牲!所以要離婚就有個離婚的樣子,不然就不要離,自己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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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很多人說這是因為捨不得家,其實根據我做過和看過的案子,99%的離婚不離家的人理由很簡單:經濟條件所限,尤其是住房。

上半年剛做的一個離婚案,夫妻兩個人只有一套住房,估價720萬,貸款每月12000,兩個人離婚後分割了房屋,誰都拿不出來錢給對方,賣房的話因為2個孩子,一個面臨中考,一個還小,一人一個小孩都不宜折騰房子,只好離婚不離家,之後生活狀態跟合租室友差不多。

其實離婚後不僅僅是法律關係上產生巨大的區別,比如財產、債務的分開,兩個人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終止,也不僅僅是道德義務上的變化,更多的是兩個人心態有翻天覆地的變化,很難再像家人一樣生活。我覺得再見是陌生人比較好。


一枚小律


離婚不離家,一般是指比較大的女人,離婚以後,回不到孃家,也不願意再嫁就會留在家裡,與孩子們一塊生活。

女人在男家奮鬥了大半輩子,生了崽,也創造了財富。因為某些原因離了婚,她也不願意再找人家了,公公婆婆就會把她留下來,她也樂意留下來,與孩子一同生活,就會留下來,住在男方家裡。

但是,住在男方家裡,並不是仍然與原配同房而居,而是另居一室或與孩子們住在一起,分開生活的。

離婚不離家的女人的最終結果,如果男方沒有結婚,可能會復婚。如果復不了婚,最終也是和原配葬在一起的。

現在的夫妻鬧了離婚,房屋財產都分的很清,所以,女的都會帶著自己的東西,拍屁股走人,與前夫再無瓜葛。所以現在就沒有什麼離婚不離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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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跟不離有什麼區別?區別肯定的有了,法律上已解除了夫妻關係;不再以夫妻名義在一室居住了;財產及子女的撫養問題已做了妥善解決;

離婚不離家的情況,多是有孩子,女方和公婆沒有過節和矛盾,或者婆媳關係和睦融洽,多是因男方感情上發生變故,(往往是有了婚外情,而放棄原妻,或房屋,而淨身出戶),女方則離婚不離家,繼續在婆家居住,撫養孩子。男方多數的應負擔孩子的一定的撫養費,到孩子18歲時結束。

這樣的情況不是很多,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有的。我知道的就有兩例,一個是鄰村支書的兒子;另一個是我表妹。兩例的故事情節如出一轍,都是男的常年在外工作幹事業,有了小三,而和原配離婚的。

男方淨身出戶,和小三另建新巢。女的則和孩子在原家居住。其間也因有什麼事見面,原則上是不再在一起居住了。(如果,當事人偶爾重溫舊情那是另一回事了)。

表妹有一兒一女,現在兩個孩子都上完學工作了,並都已結婚成家有了孩子。在家有孩子結婚等事宜時,原夫都參加其中,孩子們也仍以父母相稱相待。表妹一直拉扯兩個孩子,沒有再嫁,除了夫妻生活這一樣,其它一切正常,子孝妻賢,本身在城市生活,也算差不多吧!


幸福一家人140113721


離婚不離家,顧名思義就是兩人領了離婚證,但是因種種原因其中一方不願意搬出去。兩個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干係的人,仍然居住在一個屋簷下。只是各吃各的各睡各的,生活中變成了一對熟悉的陌生人。

造成離婚不離家的因素很多,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離婚時分割財產沒有執行到位,為防止對方賴賬,於是其中一方不願意搬走。第二,離婚後其中一方暫時沒有合適的居所,只得經過對方同意暫時居住。第三,衝動離婚心有不甘,擔心對方很快領情人回家過夜,所以出爾反爾按兵不動。第四,習慣了家庭的氛圍,捨不得孩子,更捨不得離開那個長久居住的窩。

無論出於何種客觀原因,離婚不離家都是不道德的。因為藕斷絲連只能繼續無休止的傷害,這對於自己和對方都很不公平。既然離婚了就應該轉身離開,便於雙方儘快走出陰霾,重新開始另一段新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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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有區別,而且是有質的區別。

1、之所以要離婚,就是想自己想幹嗎就幹嗎,有個獨立自主的自由身,誰都管不著你。包括你的收入與花費,甚至與其他異性怎樣怎樣,前任是不可以再加任何意見約束的。

2、不離家的原因有多種。其中最主要原因是迫於生活無著而不得不居住在一起。這在婚姻法解釋中,是有規定的: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解釋一》中單獨強調指出,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另一方以金錢給予幫助的,容易理解。以個人所有的住房對另一方進行幫助的,難免會讓人產生不同認識。立法未明確是以何種形式予以幫助,是臨時居住權,還是長期居住權,還是徹底地將房屋的所有權都轉移給生活困難者。根據立法的本意,並經過徵求各方的意見,《解釋一》中採取的是最大限度保護弱者的做法,規定了必要時可以將幫助者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生活有困難的被幫助之人。這樣規定,會使那些本人沒有什麼收入來源,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之後離婚了,但離婚時分得的財產很少或沒有,實際情況又確實需要幫助的人,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3、婚姻是情感的結合產物,沒了感情,就可能引發爭吵,甚至升級為分居或離婚。因此,如果雙方真的合不來,並且還有其他住所可以暫住,估計即使不離婚也一早就分居了,如果離婚,更不可能在一起生活的。

4、質的區別在於,

(1)離婚後就沒了那合法XXOO的證件,強行XO是要判刑的。

(2)離婚而不離家,與異性合租有點類似。

只是異性合租,合租人未曾有過過激的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相互依賴。

而離婚而不離家,前提是曾產生過不可調和的矛盾,出現過信任危機。

就算是為了小孩(當然,沒小孩的也會離婚而不離家),雙方對小孩的監護意見如果不統一,同樣會出現各種新的矛盾,倒不如1人監護更利於小孩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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