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怎樣才能把微信聊天當證據

要把微信聊天當證據,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你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正如大家都知道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5日發佈的公告顯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決定》)已通過。該《決定》表明,今後電子數據可正式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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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此事後

不少網友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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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表示

該如何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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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也就是說,如果聊天記錄存儲在雲端、區塊鏈中,不可被篡改,且可以隨時調取,那麼聊天記錄就是真實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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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微信團隊曾公開發布聲明,微信不留存任何用戶的聊天記錄,聊天內容只存儲在用戶的手機、電腦等終端設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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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如何使自己的材料證明力度有效呢?

通過兩個案例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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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案例簡介:A中心繫成立於2014年6月4日的有限合夥企業,出資額為500萬元。B公司系A中心的合夥人,李某為A中心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2014年7月10日,B公司經某銀行向A中心的企業賬戶分別匯入1萬元、4萬元,合計5萬元。其中,客戶回單用途摘要一欄中寫為“借款”。2014年7月11日,A中心及李某通過微信方式向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一張借條。因B公司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中心及李某歸還借款5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B公司與A中心、李某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二、李某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對於爭議焦點一,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雖未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的真實性,但B公司向A中心匯款的用途明確記明為“借款”,且A中心在庭審中亦表述,該款項為B公司的墊付款,待今後各出資人出資到位後再歸還B公司或者雙方協議轉為出資,故可認定涉案的5萬元系B公司及A中心之間的借款。鑑於雙方之間未約定還款時間,B公司可隨時向A中心主張還款。


對於爭議焦點二,一審法院認為,借款人借款應有明確的意思表示,B公司將5萬元匯至A中心賬戶內,至於李某是否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B公司未舉證證明,故B公司認為李某系共同借款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判決:一、A中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B公司歸還借款5萬元;二、駁回B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A中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最終,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要旨:B公司主張A中心向其借款,通過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條,但其未能充分證明微信借條真實存在,亦未能證明該微信借條為A中心出具。故對微信借條的真實性,法院不予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法官提示:由於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要是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真實意思。因此,在提供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明材料時,儘量保證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如完整的文字、圖片、語音等。


No.2


案情簡介:在一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中,申請人T稱仲裁庭裁決所依據的被申請人L提供的借條是偽造的,故而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4年9月2日,當時T在某投資微信群發佈項目融資信息,L中標15萬元。10月7日,該群的群員向每位中標者發佈了由申請人T簽字的借條,借條約定如發生爭議,由出借人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兩人發生借款糾紛,L將T起訴到仲裁庭,L勝訴。在撤銷之訴中,法院結合庭審調查等情況駁回了申請人T的申請。


案例要旨:該案爭議的焦點為:被申請人L手機微信中的微信號真實身份是否為申請人T以及被申請人L出示的借條和微信聊天記錄是否系偽造。


在庭審中,法院當庭通過被申請人L手機微信提取申請人T的暱稱中的詳細資料及電話號碼,並點擊撥打該號碼,發現為申請人T的手機號碼。據此,法院確認被申請人L手機微信中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申請人T。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反證的情況下,申請人T認為被申請人L微信號系偽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由於借條和微信聊天記錄與銀行轉賬憑證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借條和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院據此駁回了申請人T的申請。


法官提示:在使用微信、QQ等工具進行借貸、合同簽約時,應確認對方的真實信息,對實名認證截圖予應保留。


常見問題


QQ聊天記錄、抖音視頻能否作為證據?


QQ聊天記錄屬於即時通信信息,抖音屬於視頻電子文件,兩者均屬於電子證據範圍。


電子郵件簽約回覆“同意”後毀約,可以當做證據嗎?


《合同法》中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郵件回覆“同意”後,系一方對另一方郵件內容的承諾,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內容系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屬於電子證據範圍。


所有的聊天記錄都能作為證據嗎?如何使證據更有效?


符合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原則的記錄可視為證據。雙方在交流敏感內容時,可先與其進行語音確認(語音添加至“收藏”後,訊息同步至雲端後臺),重要信息如合同、借條等可要求對方拍照,以上記錄可證明系其本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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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第十四條規定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1】在電腦上登錄自己的微信,點擊左下角的縮略功能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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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彈出菜單欄,備份與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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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擇備份聊天記錄至電腦,注意此時手機和電腦要連接至同一網絡(如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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