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女子,要封口費1萬元並留下手機號碼,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在小區裡散步發現一個開著奧迪車的老闆和一妙齡女子,王某隱約記得該妙齡女子是菜市場楊某的老婆,王某非常詫異,產生了強烈的好奇心。通過一段時間的偵查,王某發現周某經常和這個老闆共同出入小區2號樓2103。王某隔門偷聽,確定周某做了這個老闆的二奶的事實。某天,王某在兩人完事後,等該老闆走後,敲門進入了2103,其首先表明其已經知道了周某的醜事,然後不動聲色地調戲周某,並威脅周某說:如果不同意和自己發生性關係,就找周某老公告發醜事。周某無奈與王某發生了性關係,王某臨走的時候直接向周某索要“”封口費”1萬元,周某直接從抽屜裡拿出來扔給了他。但是王竟然給周某留下了自己的電話號碼。周某非常氣憤,但是想想也就算了,希望王某不要再來,準備中止這個關係。但是晚上王某發來信息說:我已經把你們的好事拍照留下了證據,你別想跑,要定期我聯繫。真是欺人太甚,周某無奈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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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王某的行為有:偷聽拍照以舉報為名強姦以舉報為名要錢1萬元留下電話號碼,我們逐個分析。

1. 偷聽拍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王某偷聽偷聽偷拍

,現在其並沒散步兩人的隱私,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給予拘留和罰款

2.以舉報為名強姦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顯然是以告發周某的婚外情為由對周某進行威脅,違背周某的意志與周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應該處3-10年有期徒刑。

3.以舉報為名要錢1萬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王某採用威脅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周某交出財物1萬元,其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留下電話號碼

留下電話的號碼的行為是後來強姦罪的犯罪預備行為,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對預備犯處罰比較輕,可以不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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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和敲詐勒索罪,應當數罪併罰,而且其收的1萬元屬於贓物,應當予以返還。被害人周某作為有婦之夫,婚外情讓別人抓住了威脅的藉口,這不得不讓我們深思:一些不道德的行為見不了世面,但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婚姻不易,你這一報案,相當於變相通知了丈夫,自己出軌了,勇氣是可嘉的,但是後果也是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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