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公安局察苏派出所“以快打小”及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随着疫情防控由一级响应降为四级响应,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都兰县公安局在重点做好当前维护稳定工作的同时,紧盯“响应降级过渡期”可能突显的治安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管、防、打并举,持续推进“压小案、筑平安”专项行动,全力为全县复工复产复学工作有序推进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近日,都兰县公安局察苏派出所快速查处两起因酒后起争执而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一起侵财类治安案件。

孙某某、华旦某某两人本系好友,“我有两个口罩定会给你一个”。某日,两人在某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酒后起争执,手持工具相互殴打,双双头部、面部“染红”。民警处警后,告知两人前往都兰县人民医院检查伤情,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期间又接到报警称,其二人再次在都兰县人民医院大厅发生撕打。民警转战“第二现场”,待两人伤情检查结束后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孙某某、华旦某某故意伤害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都兰县公安局作出对违法行为人华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对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都兰县公安局察苏派出所“以快打小”及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3月11日凌晨1时许,察苏派出所接到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辖区某酒吧有人打架,请处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了解得知:萨思某某某、拉玛某某和德某某在该酒吧喝酒,离店时萨思某某某、拉玛某某酒后闹事并用拳殴打服务马某和前来劝架的酒吧老板段某某。民警将萨思某某、拉玛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违法嫌疑人萨思某某某、拉玛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都兰县公安局作出对违法行为人萨思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对违法行为人拉玛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都兰县公安局察苏派出所“以快打小”及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3月12日9时许,察苏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成某某报警称,有人偷了其超市的营业款。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成某某经营的超市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同时会同局合成作战室民警对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资料进行调取,分析研判,成功锁定嫌疑对象拉某。在对嫌疑对象活动轨迹进行进一步研判后,民警成果将实施盗窃的违法嫌疑人拉某在辖区一宾馆内抓获。经调查,拉某盗窃成某某所经营超市柜台钱盒内1600元营业款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都兰县公安局作出对违法行为人拉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追缴违法所得1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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