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开设“百鸟园”弹性租金引风波

法官提醒:合同内容应具缜密性

租金与营业额挂钩,因故暂停营业引发纠纷,出租方诉请解除合同未获支持。3月1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2015年3月18日,文化园与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合作社在文化园景区内开发“百鸟园”项目以供游客观赏,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以门票年销售额比例支付,年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合作社支付20%作为租金,超过100万元部分,支付30%作为租金。

2016年1月1日,“百鸟园”正式对外开放,截止2019年1月11日,双方账目结算正常。在此期间,门票实际销售总额约10万余元,因未超过100万元,故每次结算文化园分得20%,合作社分得80%,每次结算双方均签名确认。

此后,合作社向文化园表示欲扩大经营场地,增加野生动物范围,文化园未置可否。合作社只得在原有范围内进行内部整修,并在入园处张贴告示“百鸟园内基建改造暂停营业”。2019年5月23日,文化园向合作社发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并要求退还场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文化园一纸诉状将合作社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合作社抗辩称,原告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发出的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无效,该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园将案涉场地出租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约支付租金,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要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要么在具备约定或法定条件时通知解除或诉请解除。截止2019年1月11日之前,双方履行并无争议,后因合作社一段期间未能正常对外开放,客观导致文化园租金损失,但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租金按照年销售额比例进行支付,相当于对租金给付设定了条件,但未对无销售额的情况是否支付保底租金,租金如何计算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约定此时出租方可取得单方解除权,而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而成,且合同租赁期间即将届满,为维护合同稳定性,体现对双方合同意思的尊重,由文化园自行承担合同漏洞的后果。故驳回文化园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文化园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固定租金收入稳定,但享受不到商户的经营增长收益,抽成租金与商户营业额挂钩,有可能拿到超额租金,但受商户经营状况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含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合同订立时对合同内容要考虑充分,否则就会导致合同条款不详尽,合同内容不完整、不严谨,履行过程中极有可能产生争议纠纷。

本案中,文化园与合作社订立合同时,未曾考虑到合作社营业额过低或停业的情况,未约定保底租金,导致合作社停业期间租金得不到支持。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订立合同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核,否则只能自担苦果。(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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