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雖是同林鳥,困難當頭不應各自飛

【基本案情】原告馬某與被告李某系經人介紹相識,同年4月份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子。被告李某婚後不久便患上精神疾病,常年服藥。原告馬某曾於2018年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予准許。因原告馬某堅持離婚,故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李某提交了殘疾證。

【法官說法】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馬某、李某依法自願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近年來,被告李某精神出現疾病狀況,但基於夫妻雙方互相扶養扶持的義務,馬某應對李某進行照顧、扶助,並積極協助被告治療,承擔一定的經濟和護理的責任。在此期間,原、被告婚姻關係不宜輕率解除,導致被告病情加重的後果。法院最終再次判決不予准許馬某與李某離婚。

【典型意義】夫妻之間互相照顧、互相扶助既是法定義務,更是傳統美德。夫妻本是一體,無論順境還是逆境均應珍惜來之不易的緣份。雖然我國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本案雖然馬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對於李某的特殊情況未能考慮妥善的處理方案,貿然判決離婚不利於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本案裁判結果,彰顯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如東縣人民法院:姜海軍 薛春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