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虽是同林鸟,困难当头不应各自飞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份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被告李某婚后不久便患上精神疾病,常年服药。原告马某曾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因原告马某坚持离婚,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李某提交了残疾证。

【法官说法】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李某依法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近年来,被告李某精神出现疾病状况,但基于夫妻双方互相扶养扶持的义务,马某应对李某进行照顾、扶助,并积极协助被告治疗,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护理的责任。在此期间,原、被告婚姻关系不宜轻率解除,导致被告病情加重的后果。法院最终再次判决不予准许马某与李某离婚。

【典型意义】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扶助既是法定义务,更是传统美德。夫妻本是一体,无论顺境还是逆境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份。虽然我国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虽然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对于李某的特殊情况未能考虑妥善的处理方案,贸然判决离婚不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本案裁判结果,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东县人民法院:姜海军 薛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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