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攬“六合彩”投注獲利,是非法經營,還是賭博?

“六合彩”(英文:Mark Six)是香港唯一的合法彩票,是少數獲香港政府准許合法進行的賭博之一,但我國內地是禁止任何個人和組織經營“六合彩”的。

收攬“六合彩”投注獲利,是非法經營,還是賭博?

利用“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牟利的犯罪行為,兼具賭博和非法經營的特徵,那麼究竟如何定罪呢?

我國《刑法》第303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論處。

結合上述法條,筆者認為自2005年5月11日司法解釋出臺後,利用“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牟利的犯罪行為應當定性為非法經營罪。但在司法實踐當中,仍有判例將該犯罪行為定性為賭博罪,這是為何?

案例一:2016年7月份至2016年11月5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在暫住房內接受密某、林某、王某、金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計接受投注額達人民幣27500元,被告人王菊某個人非法獲利達人民幣380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收攬“六合彩”投注獲利,是非法經營,還是賭博?

案例二: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分別收受李某等人的非法“六合彩”賭博投注共計4萬餘元,並將上述賭博收注金額和自己的“六合彩”賭博押注金額2萬元左右,一併報送給被告人雷某,從中獲取報送額5%至7%左右的好處,共計獲利4000元左右。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雷某通過微信轉賬或者現金交易的方式分別收受被告人季某1、季某2、徐某和季某3等人的“六合彩”賭博收注或者押注共計66萬元以上。被告人雷某將上述收受的非法“六合彩”賭博收注金額中的31萬餘元報給上家,從上家處獲取報送額12%比例的好處。同時,被告人雷某再按照報送額10%至11%不等的比例給予季某1、季某2、徐某和季某3等人好處。期間,被告人雷某獲利至少達2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雷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收攬“六合彩”投注獲利,是非法經營,還是賭博?

上述案例均系被告人利用“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牟利行為,但罪名不同,筆者認為,究其原因在於犯罪數額不同。

根據2015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八款,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上述案例一的王某及案例二中的徐某數額並未夠到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但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據賭博罪進行追訴並無不當;而案例二中的雷某,具體犯罪行為和數額已達到非法經營罪的定罪標準,依據“從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賭博罪的量刑比較輕,最高刑只有三年,而非法經營罪的量刑可處5年以上。地下六合彩的危害很大,一方面使得人們大量迷戀於地下私彩的賭博,無心勞作,另一方面地下私彩的存在,使當地的資金外流,社會治安環境不穩定,影響經濟投資活動。2005年最高院和最高檢下發的司法解釋,將從事“六合彩”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體現了國家通過法律的嚴厲制裁,來打擊這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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