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名建造師證書被倒賣!還有數十人無法追回自己的證書、證件

案件回顧

近日,黃浦、張慶峰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公佈:

黃浦等人註冊成立山東蔚某盛業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為了隱藏真實身份實施詐騙,黃浦等五人辦理了假身份證。

由黃浦培訓其餘四名被告人詐騙手段,即四人網上聯繫有一級建造師證的人,假借濟南某建築公司的名義,以遠高於市場的價格吸引建造師掛靠,並以先支付人民幣2000元或3000元預付款的手段,將建造師的證件誘騙到手,有的建造師是網上成交轉賬,郵寄證書;有的則是到公司面談,由張某負責接待並簽署合同。

騙來的證書部分交給郭某保管,部分交給黃浦。最後由黃浦將騙來的證書中的45本以蔚某公司的名義分別倒賣給濟南某諮詢公司等四個公司,非法獲利金額為人民幣共計79.2萬元。五名被告人共騙取55名被害人的建造師證書。

根據裁判文書顯示,尚有數十名受害人無法追回自己的證書及證件

附表1:被害人名單

55名建造師證書被倒賣!還有數十人無法追回自己的證書、證件

附表2:隨案移送的各類證件情況一覽表

55名建造師證書被倒賣!還有數十人無法追回自己的證書、證件

刑事判決書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191刑初71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浦(化名扶益),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於菏澤市單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單縣,被羈押前住山東省單縣勝利東路東堤東200米路北鑫誠燈具二樓。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8月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王強,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慶峰(化名王國強),男,1999年8月20日出生於菏澤市單縣,漢族,初中肄業,無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單縣,被羈押前住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8月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侯玉京,山東榮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建強(化名王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於菏澤市單縣,漢族,中專文化,無業,被羈押前住山東省單縣。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8月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謝懷慶,山東榮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時培鵬(化名呂強),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於菏澤市單縣,漢族,大專文化,無業,被羈押前住山東省菏澤市單縣。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7月21日至7月26日被河北省邯鄲市第一看守所臨時羈押,同年7月26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張秀柱,山東法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宋金庫(化名任強),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於菏澤市成武縣,漢族,高中文化,務工,被羈押前住山東省成武縣。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8月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崔紅豔,山東春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濟高新檢公刑訴[2019]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浦、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犯詐騙罪一案,於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思穎、檢察官助理盧靈靈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黃浦及其辯護人王強、被告人張慶峰及其辯護人侯玉京、被告人孫建強及其辯護人謝懷慶、被告人時培鵬及其辯護人張秀柱、被告人宋金庫及其辯護人崔紅豔均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因需補充偵查,於2019年7月25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同年8月24日,本院根據公訴機關提請恢復了對本案的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黃浦與郭某(另案處理)預謀成立公司騙取他人的建造師證書,再高價倒賣以賺取差價。之後,被告人黃浦糾集被告人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被告人張慶峰糾集呂某(另案處理),被告人孫建強糾集被告人宋金庫,由郭某出資,黃浦以孫建強的名字註冊成立山東蔚某盛業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並在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鐵財智中心,以假名字“趙龍”的身份租下了7號樓905室作為辦公地點。公司成立以後,為了隱藏真實身份,黃浦為其五人辦理了假身份證實施詐騙,黃浦化名為扶益,孫建強化名為王磊,宋金庫化名為任強,時培鵬化名國呂強,張慶峰化名為王國強。由黃浦教授四人詐騙方法,由其餘四名被告人上網搜索有一級建造師證的人的聯繫方式,並與之取得聯繫,當被害人到公司時由張慶峰負責接待,假借濟南濟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以遠高於市場價格並以先支付人民幣2000元或3000元預付款的手段誘騙建造師的證件用於註冊,共騙取61名被害人的建造師證書。最後,由黃浦將騙來的證書以山東蔚某盛業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分別倒賣給濟南德建信榮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山東大志天成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北京萬通億晟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獲利金額為人民幣79.2萬元。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時培鵬在河北省邯鄲市被邯鄲市鐵路公安處民警抓獲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黃浦、張慶峰、孫建強、宋金庫到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舜華路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浦、孫某、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五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浦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八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慶峰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孫建強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時培鵬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宋金庫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並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是:

1.本案性質惡劣,尚有數十名受害人無法追回自己的證書及證件,應對各被告人從重處罰;

2.部分追回的被害人證件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予以返還,尚未追繳的證書應繼續追繳,被告人應予以配合。

被告人黃浦、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黃浦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黃浦不是主犯,是從犯;2.有自首行為,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3.本案的涉案金額應減去支付給證件所有人的錢款;4.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是其證件,與本案涉案金額不符,以此量刑明顯偏重;5.黃浦系初犯,參軍期間對社會有過貢獻,希望法院對其從輕判處;6.黃浦主觀惡性小,其犯罪行為針對的是特定群體,社會危害性小。並就上述辯護意見提交村委會證明一份、黃浦寫的自述材料一份。

被告人張慶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慶峰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張慶峰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整個犯罪活動中系從犯。

被告人孫建強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孫建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認罪悔罪,願意積極退賠並交納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孫建強系從犯,主觀惡性小;被害人存在過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時培鵬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時培鵬系從犯,應對其減輕處罰;時培鵬有坦白情節,雖被抓捕歸案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真誠,在量刑上應予以考慮;自願認罪認罰,繳納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時培鵬系初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本案被害人具有過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宋金庫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宋金庫認罪認罰,態度良好;有自首行為,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屬於從犯,社會危害性較小,願意上繳贓款;本案中的受害人違法掛靠,具有過錯,簽署的協議無效,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簽訂以及買賣的數額認定犯罪數額。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宋金庫緩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黃浦與郭某(另案處理)預謀成立公司,騙取他人的建造師證書,再高價倒賣以賺取差價。後被告人黃浦糾集被告人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被告人孫建強糾集被告人宋金庫,由郭某出資,黃浦於2018年3月28日以“趙龍”的假身份租下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鐵財智中心7號樓905室作為辦公地點,以孫建強的名字於2018年4月26日註冊成立山東蔚某盛業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蔚某公司)。公司成立以後,為了隱藏真實身份實施詐騙,黃浦為其五人辦理了假身份證,黃浦化名為扶益,孫建強化名為王磊,宋金庫化名為任強,時培鵬化名國呂強,張慶峰化名為王國強。由黃浦培訓其餘四名被告人詐騙手段,即四人網上聯繫有一級建造師證的人,假借濟南濟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濟建公司)的名義,以遠高於市場的價格吸引建造師掛靠,並以先支付人民幣2000元或3000元預付款的手段,將建造師的證件誘騙到手,有的建造師是網上成交轉賬,郵寄證書;有的則是到公司面談,由張慶峰負責接待並簽署合同,騙來的證書部分交給郭某保管,部分交給黃浦。最後由黃浦將騙來的證書中的45本以蔚某公司的名義分別倒賣給濟南德建信榮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德建信榮公司)、山東大志天成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大志天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東百才千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山東百才千俊公司)、北京萬通億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萬通億晟公司),從上述四個公司非法獲利金額為人民幣共計79.2萬元。五名被告人共騙取55名被害人(詳見附表1)的建造師證書。被告人黃浦非法獲利金額為20萬元,被告人孫建強非法獲利金額為8700元,被告人時培鵬非法獲利金額為9000元,被告人張慶峰非法獲利金額為2200元,被告人宋金庫非法獲利金額為4200元。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時培鵬在河北省邯鄲市被邯鄲市鐵路公安處民警抓獲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黃浦、張慶峰、孫建強、宋金庫到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舜華路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的家屬代四名被告人主動全額退繳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於被告人黃浦的辯護人提出的:1.被告人黃浦不是主犯,是從犯,其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參軍期間對社會做出過貢獻,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2.犯罪數額應減去支付給建造師的部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是其證件的使用權,本案涉案金額是第三方支付的使用費,與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不對等,以被告人獲得的錢款對被告人量刑明顯偏重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宋金庫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的掛靠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簽署的協議無效,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簽訂的數額認定犯罪數額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議認為:

1.在案證據證人證言、書證可以證明,被告人黃浦與郭某(另案處理)共謀成立公司,黃浦負責招人、培訓詐騙方式、找渠道做假身份證及假營業執照、假公章,在“業務員”收證後,由黃浦負責聯繫其他中介公司出售證件,最終達到非法牟利。在整個犯罪活動中黃浦起到組織、領導的關鍵作用,應依法以主犯論;被告人黃浦準備假身份證等行為可以證明其明知此詐騙行為於法不容而為之,其組織、領導此次犯罪活動,涉案被害人人數較多,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且前期社會表現較好與本案並無關聯;2.本案中被告人支付建造師定金本身就屬於詐騙行為的一環,更是為實施後續的詐騙做準備,後將非法所得的證件賣與中介公司,並稱證書為合法所得,被害人、中介公司應均為被詐騙方,因此詐騙金額應以山東蔚某盛業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賬戶入賬的詐騙所得金額為準。

綜上所述,對二位辯護人提出的以上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浦、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浦、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浦、張慶峰、孫建強、宋金庫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時培鵬構成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五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浦在該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在該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可對五名被告人依法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宋金庫均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對部分追回的證件予以發還,其他被害人的證件依法繼續追繳的代理意見予以採納,其他代理意見不予採納;對被告人黃浦的辯護人提出的黃浦系初犯,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其他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被告人張慶峰、孫建強、時培鵬的辯護人提出的各項辯護意見均予以採納;對被告人宋金庫的辯護人提出的宋金庫有自首行為,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願意退繳違法所得,在本案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其他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據此,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黃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張慶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時培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孫建強、宋金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並處罰金五萬元(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慶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並處罰金二萬元(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時培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一萬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孫建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一萬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宋金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五千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並隨案移送的各類證件,依法發還給各被害人(詳見附表2);尚未追回的證書依法繼續追繳。

三、被告人張慶峰、時培鵬、孫建強、宋金庫退繳本院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四、依法追繳被告人黃浦的違法所得二十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釗

人民陪審員  張希田

人民陪審員  倪維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於佳欣

書記員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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