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恨!长春首例,宣判!

长春市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案宣判


2020年3月16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采纳了宽检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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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情况下,从其处购买口罩2000只,后又于他人处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200只,全部以医用口罩名义售出。经鉴定,送检的口罩细菌过滤率未达防护标准,系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诉讼过程


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宽检院检察长卢炬靠前指挥,第一时间要求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在宽城区分局对齐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后,宽检院要求公安机关追捕遗漏同案犯,成功将齐某某的“上线”张某某抓获到案。宽检院快审快诉,于2月28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以宽检速度彰显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坚定决心。

庭审过程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了达到预防再犯和警示教育的目的,切实增强公诉人庭审过程中释法说理的效果,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再次向二被告人强调了疫情期间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二被告人真诚悔过,均表示认罪服法,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再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做出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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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宽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此判决完全采纳了宽城区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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