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奇谈之因奸杀人案一

明代嘉靖三十二年(1553),山东泰安州知州接到本州乡民李进贵状告本州富豪王元起残杀人命,藏匿尸身。状纸如下:其弟李进贤因为贫困,在豪强巨富王元起家当佣工,没有想到淫豪窥探方氏年艾有姿,意欲调奸,弟弟李进贤稍出怨言,发喝令家人私刑拷打,以至于立死非命,而今弟弟李进贤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恳请知州大人究出尸体,检验伤痕,严惩淫豪。

明代自嘉靖以来,凡是诉讼,只要有人控告,必然会有对反方的反控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因为官府在对待原被告上不公正所致。《大明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条规定“若词论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因此原告的地位比较主动,而在诉讼费收取上,先由原告全部支付,等裁决之后再由负方给付。在官员看来,肯出钱的人,必定有必胜的把握,所以偏坦原告,因此导致双方互控现象日益增多,谁也不想使自己处于劣势。

泰安知州让书吏找来王元起的反控状,但见状称:诉为刁棍悬害事。王元起认为自己虽然家道丰厚,但谨守礼法,从来不为非作歹。因雇工李进贤外出不还,所欠半年房租尚无着落,因向其兄李进贵索要房租。没有想到该刁棍竟然诬陷良善,以调奸其弟妇而打死其弟为词,试图嫁祸。如果打死一命, 岂能够没有尸体?若是调奸,又岂能没有证人?恳请知州大人洞察详情,严惩刁棍,以安良善。泣血上诉。

嘉靖奇谈之因奸杀人案一

泰安知州当即提审互控双方。只听李进贵说:“我弟进贤因为佣工,租赁王元起的房屋,却不想王元起时常前来调戏弟妇方氏,被弟进贤看见,将之骂走。不料次日,我弟进贤从他门前经过,便被其指挥恶奴拉入其宅院,活活打死,而将尸身藏匿。老大人只要严督淫豪交出尸体,检验有无重伤,定能够得知实情,为弟进贤雪冤。”

王元起反驳说:“尔为你弟至今没有下落,就平白无故诬陷好人。尔如果知道你弟弟被我打死,为什么不把他的尸体找来,让大老爷勘验?我王元起既然肯将房屋租赁给住户,就要保证住户安全,岂能生害人之心。如果我有奸占你弟妇之心,你弟弟不在,岂不是大好时机?而如今你弟妇住在此房,你弟又欠房租半年,我念其是女流之辈,没有逼讨房租,也可见绝无调奸之情矣!尔诬控我杀人,已经是血口喷人,又不顾尔弟妇之名节,以奸情加之,是何等无耻之人!请老大人明验,不能够让刁棍得意。”

因为事涉奸情,泰安知州只好提讯方氏到堂听审,直接便问其是否与王元起成奸。而方氏怕羞,只说王元起时常前来以语言调戏,并未成奸,而语言调戏也没有人证,也就使奸情变得可有可无,难定可否。

泰安知州再提讯邻佑作证,因李进贵与方氏乃是外县之人,故此所有的证词都说李进贤是外县佣工,不知道是回乡了,抑或是外出了,而今半年都没有看到其身影。王元起身为富豪,却不是为富不仁之人,经常周济穷人,造福乡梓,是有名的大善人,不可能打死人命,调奸人妻。对于人证的证词,泰安知州开始并不相信,所以使用拶指,要他们如实为证,而众人虽受刑,坚不改口,他也就相信了。为什么泰安知州要对人证用刑呢?原来《大明律·刑律·断狱老幼不拷讯》条规定:“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也就是说,除了亲亲相为隐的人不能作证人之外,年在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人,以及残疾人,都不可以作证人,因为不能够对他们实施刑讯。也就是说,在当时只要是人证,官府就可以对其实施刑讯,以推断其证言的真伪,这也是当时的人们一遇案发,纷纷躲避,唯恐成为证人的原因之一。

泰安知州见证人众口一词,便相信李进贵是诬告。按照《大明律·刑律·诉讼·诬告》条规定:凡是诬告人至死罪者,“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所以将李进贵拟罪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李进贵被关押在泰安州监狱,等待刑部批复,就将其择地发遣了。李进贵告状不成,却得到重罪,如何肯服气,但身陷囹圄,无处申冤。后来听说山东巡抚沈应龙来到泰安州,李进贵便求人写了状纸,让方氏得机会拦轿诉冤。

嘉靖奇谈之因奸杀人案一

沈应龙,字翔卿,浙江乌程县(今浙江吴兴)人,嘉靖十四年(1535)进士,历刑部主事、郎中,曾经平反冤狱数百起,著有《恤刑录》,对此案也有简略记载。此时沈应龙身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也成为了一方大员,来泰山进香,也是在所必然。方氏在沈巡抚去泰山的路上,跪在路旁,高声喊冤,被沈巡抚听得,当即令家丁将方氏所呈状纸接了过来,展开一看,但见上面写道:“状告为冤命事”。讲述李进贵试图为弟李进贤雪冤,而富豪王元起厚买干证,反控其诬告,结果被问罪,等待发遣,是“弟冤未申,死难容忍”,恳请巡抚大人“究尸验伤”,如果能够使冤屈得雪,虽死也甘心无悔。

沈巡抚见其哀情恳切,又是妇女不怕抛头面,敢于跪在路边拦轿喊冤,想必是有冤屈,便受理了此状。待进香之后,回到泰安州,就调来该案的卷宗,仔细翻阅,却发现其中有些疑点。

首先,泰安知州在问案时存在疏忽,审问方氏的时候,上来便问其是否成奸,按照一般常理, 良家妇女即便是成奸,也不好意思当着许多男人的面承认有奸情,所以很难保证方氏所言属实,而查问奸情的方式有许多种,泰安知州舍审问技巧而不用,直截了当地让一名妇女承认奸情, 还让其交代细节,身为官员居然去追究这样的淫秽之事,则可见该知州心术正。

其次,双方互控,各执一词,王元起信誓旦旦,而且毫不顾忌引众人为证,而李进贵总强调自己是外乡人,无人愿意为自己作证,在证人有可能要受到刑讯的情况下,有这样多的人愿意为王元起作证,也难保不是贿赂为证,抑或是畏惧王元起的势力而不得不为证。泰安知州原本应该仔细衡量证人资格,更应该借助保甲组织,由官府指定证人,其没有这样做,说其疏忽是轻的,甚至可以算是玩忽职守,官职都难以保住。

最后,泰安知州刑讯证人,固然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但在原被告双方及人证都在场的情况下,前边人证受刑所讲的话,后面的人证肯定效仿,再加上王元起使眼色,则难免众口一词。虽然众口一词在司法审判当中有极高的采信率,但也难免众口铄金,依靠舆论来制造声势,使冤者无法申辩。泰安知州如此疏忽,当然很难得到实情,也不能保证此案没有冤屈,更何况王元起是个富豪,李进贵是个佣工,如果是李进贵借弟弟失踪而敲诈钱财,算是可能,而其诉状并没有提钱财之事,敲诈钱财之事可以排除,那么其坚定不移地讲弟弟李进贤板打死了,则难说是捕风捉影。沈巡抚仔细分析情况之后,如何进行审讯,已经是成竹在胸了。

沈巡抚传令泰安知州,将所有一干人犯都带来听审,自己亲自审问,也动用了刑具,但众人言词惯熟,与此前招供完全一样,没有露出丝毫破绽,就得知他们是串通好的。沈巡抚在问讯过程中,发现有几个人言辞闪烁,似乎隐瞒了些什么,就决定分别进行审讯,以便各个击破。沈巡抚先提讯人证蔡弘来,却不问与案件相关的事,所谈的乃是家长里短,问其所住村巷、门户,院落种有何树,门前有何石,左邻右舍都是谁。蔡弘来一一道来, 沈巡抚则默默记下,然后令人押人后堂等候。再提讯证人卫完来,也不问与案件相关的事,所谈的仍然是家长里短,问其居址、人口、孳畜及街坊四邻,听完回答,也令人押人后堂与此前人证分别看押。

约莫问了六七个证人,沈巡抚提讯证人林棠,未等其开口,便把他所住的村巷门户,院中种有何树木,家中有几口人,养了多少鸡鸭牲畜,如数家珍地讲出。沈巡抚此举,令林棠大吃一惊,怀疑巡抚定是进行过私访,要不然如何知道得这样详细。林棠正在犹豫间,却听到沈巡抚转了话题说:“李进贤是被人打折腿而死,其腿折了以后,必然寻找木板绷带固定,你是该村的医生,想必知道此事。这乃是你邻家妇人王氏牵花牛经过的时候,亲口对我说的,你如实讲来,如果所讲与我听说的一样,我就不怪罪你了,若是不一样,就别怪本官大刑伺候了。”林棠见沈巡抚说得很详细,其邻家养有花牛,老妇王氏时常牵牛放牧,想必是沈巡抚已经查到实情。再说了,前面单独提审的六七个人,有可能已经招供了,我此时若不说出实情,到时候真的大刑伺候,恐怕性命难保,不如从实讲来,便说:“老大人所言极是,李进贤当时左大腿折断,匍匐来到小的门前,要小的医治,小的医术很浅,如何治得了这样的重症,只好先用两块木板给他绑上固定,让其另寻高明,小的连医疗费都没有收,但也不知道他去了何处,以当时的伤势,是很难存活的。不过,小的确实不知道尸体。

沈巡抚由此得知李进贤确实曾遭受王元起等人的殴打,而且先是先打折左大腿,此后肯定是因为伤重身死,其尸体定然是王元起消尸灭迹,由此将王元起上了夹棍。在证人为证的情况下,王元起知道不能隐瞒,便把实情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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