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農村居民同等待遇第一案!

城鎮、農村居民同等待遇第一案!

今天,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事故中受傷的農村戶籍原告孫秀榮(化名)按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獲得殘疾賠償金5.14萬餘元。這是濟南法院自2020年3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實施後,首例按統一標準判決的民事案件。

城鎮、農村居民同等待遇第一案!


案情介紹

2019年9月11日,家住平陰縣洪範池鎮陶峪村的孫秀榮(化名)與王廣福(化名)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孫秀榮受傷住院。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廣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對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孫秀榮將王廣福和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經司法鑑定,孫秀榮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司法鑑定結論無異議,但在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上,雙方有不同意見。孫秀榮訴稱:我雖居住在農村,但主要從事果木買賣和核桃初加工,應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王廣福和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孫秀榮居住在農村,戶口性質也為農村,應按照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按照以前,孫秀榮需要對自己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進行舉證,但因為沒有固定單位和固定數額的收入,孫秀榮很難對自己的經濟來源進行舉證。

法官說法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體現了對生命健康的尊重。”承辦法官李磊說,“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後,減輕了原告舉證的訴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間最大的爭議焦點,此類案件更容易調解結案了。”

以山東省為例,一位不滿60歲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侵害死亡,如果適應城鎮居民標準,其死亡賠償金為790980元,而按照農村居民標準,其死亡賠償金僅為325940元,差距465040元。同時受影響的還有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對公民生存權利的保護。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生命都是無價的,無法用價格來計算。“同命不同價”制度背後有深厚的社會歷史原因,但現在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改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規則的出臺,打破了城鄉二元制的阻隔,既是對民意期盼的回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應有之意。

來源:濟南平陰縣法院、濟南中院 供普法參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