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院受理“GENTLE MONSTER”訴“微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朝陽法院受理“GENTLE MONSTER”訴“微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近日,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了鏡夢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鏡夢特公司)訴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口袋時尚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鏡夢特公司訴稱,我公司創立於2011年,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IICOMBINEDCO.,LTD)在國內的獨資企業,我公司經其授權,有權就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2月2日,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經轉讓獲得第11022899號GENTLE MONSTER註冊商標專用權。GENTLE MONSTER品牌商品包括墨鏡、眼鏡等,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廣州、香港、臺北等地開設門店,廣受消費者好評。近日我公司發現,微店網絡購物平臺上一家名為“Taw Chan”的店鋪銷售我公司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眼鏡,並在產品關鍵詞和介紹中使用了與我公司註冊商標相同相似的商標,我公司通過公證購買並進行鑑定後,確認該店鋪所銷售產品系假貨。


朝陽法院受理“GENTLE MONSTER”訴“微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微店由口袋時尚公司實際經營,其作為網絡平臺服務提供方,未對其平臺店鋪中銷售的產品盡到監管職責,在明知GENTLE MONSTER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允許平臺上銷售侵害該商標註冊專用權的產品,主觀上具有惡意攀附知名品牌的惡意,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及產品來源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口袋時尚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第1102289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口袋時尚公司承擔我公司經濟損失一百萬;3. 口袋時尚公司承擔我公司合理維權費用22500元;4.口袋時尚公司刪除相關侵權商品鏈接。


口袋時尚公司暫未發表書面答辯意見,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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