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抗辯事由之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在侵害商標權糾紛中,作為被告應當積極應訴,尋找多種抗辯事由進行抗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就談談一下“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這一抗辯事由在實務中的使用。

商標侵權抗辯事由之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以客觀說明自己商品的來源、用途及其他本身固有的特性,要求使用者系基於誠信善意,使用商標的具體形式、程度應保持在合理範疇之內,且未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這一抗辯事由,列舉以下幾種不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情形:

第一,若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其經營場所的店鋪招牌上使用較大字體突出使用涉案商標字樣和標識,這顯然已經超過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的必要範圍,其目的在於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而非就其所銷售產品向相關公眾予以合理說明,則構成對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侵權抗辯事由之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第二,若在其門店上對涉案商標突出使用的行為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商標註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誤認為被告經營的店鋪系商標權人的授權店或連鎖店,顯然利用了消費者的心理,目的是出於藉助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讓消費者誤以為其與權利人有許可、授權等關聯關係,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混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犯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雖然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為表明其銷售商品的來源與特性,經營者可以以商品標籤等合理的方式使用相關商品商標標識,但應遵循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規則。若在其店面招牌、店內裝潢、食品櫃、銷售賬單等醒目位置使用了具有明顯的標識度的涉案商標,容易使人產生該店鋪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某種特許經營、加盟、專賣等特定商業關係的聯想,這屬於具有攀附權利人的主觀故意,已經不屬於為正當銷售而對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恰當的善意使用,超出了商標指示性使用的合理範疇,構成商標性使用。

商標侵權抗辯事由之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總之,作為經銷商合理使用所經銷商品商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主觀上必須是出於善意;二、目的在於為說明該商品來源、指示商品用途等必要範圍;三、不得暗示使用人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有許可、授權等關聯關係。在此些情況下,不存在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認知的混淆,也不涉及商標顯著性或知名度的降低,也不存在其他商標權益的損害,故也不因此構成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