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应付“僵尸企业”有妙招

3月18日上午10时,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通过司法程序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临沭法院应付“僵尸企业”有妙招

“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是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重要抓手,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解决的市场毒瘤。临沭法院在服务保障全县经济发展方面,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程序破立并举的作用,促进了县内一批“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

临沭法院应付“僵尸企业”有妙招

一、基本情况

自2017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31件,其中重整案件21件,清算案件10件。从启动程序来说,企业自身(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是22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是9件,其中8件是执行转破产案件。31起案件共涉及破产债权73.57亿元,职工3633人,土地2444.26亩,担保圈债务100.25亿元,企业的土地、厂房、知识产权等存量资产33.9亿元。

二、“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必要性

“僵尸企业”的大量、长期存在,不但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多问题。一是“三角债”、互保债务大量存在,其中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停产停业等“僵尸”状况,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债务链上的关联企业全部面临经营风险;二是大量金融债权无法及时收回,带来区域金融风险,如果是大型企业进入“僵尸”状态,依靠其生存的供应商和周边小企业同样会陷入“僵尸”状态,带来市场震荡;三是厂房、设备、土地等大量企业资产闲置、贬值;四是造成大量产业工人下岗,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社会保障体系面临风险;五是带来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职工过激维权、债权人非法讨债、企业家跑路等,影响区域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破坏营商环境,不利于引进新的投资、促进项目落地。

三、主要做法

一是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在全市法院率先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团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长、统筹业务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畅通破产案件入口,坚持应立尽立,着力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坚持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审查,严格审核企业工商登记等材料、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主体资格和管辖权问题,严格审查企业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既让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又防止个别企业假破产、真逃债。

二是依法选任破产管理人。对破产案件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在不同级别、不同范围内选任管理人。如在常林破产案中,由于案件疑难复杂、债务和资产规模较大、社会影响面大,我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任了三家具备一级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公司成立联合管理人,比较好地完成了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其他企业则分别选任了在山东省内或临沂市内具备一级管理人资质,且有一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关于选任方式,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任疑难复杂案件管理人,采用摇号方式随机选任一般案件的管理人。

三是规范审判程序。全面依法规范破产案件受理、破产宣告、管理人选任、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等审理程序。及时协调相关法院对查封的破产企业资产予以解封,对有重整希望的企业,选任管理人后及时根据企业状况,委托聘用有经验的企业或个人代为管理经营,盘活企业资产,提振重整信心。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情绪,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预警和化解工作,依法保障破产案件合法、有序进行。建立管理人工作考核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行好法定职责。及时解决破产债权申报、破产财产范围界定、债权人会议等各环节出现的法律问题,依法公开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及时分配偿债资金和拍卖价款。

四是加强府院联动。党委政府是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支撑和坚强的后盾。在处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协调解决职工救济安置、社保缴纳、投资人引入等问题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破产案件审判中,我院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及时化解企业破产重整、清算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隐患,共同解决好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企业涉税等方面的问题,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县法院将紧紧围绕市县“重点项目突破年”、“基层基础建设年”和实现“四年大发展”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发挥司法审判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新时代和美幸福临沭做出更大贡献。

发布会上,张星磊院长、任洪波副院长和杨化芝庭长分别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临沭法院应付“僵尸企业”有妙招

问题一:有人认为企业破产就是死亡,是坏事,是这样吗?

答:很多人对破产程序存在误解,认为破产肯定是坏事,因为企业没有了嘛,其实不一定。我国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破产程序。当出现破产情形时,如果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整或和解方案,将能够减轻部分债务负担,走向新生而不是死亡,是企业实现自我抢救的机会。常林集团重整案就是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凤凰涅槃的典型案例。

问题二:企业重整和清算有哪些区别?怎样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

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重整是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是仍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是对那些没有挽救价值或丧失挽救希望的企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将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置,并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债务人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一要看企业所处的行业前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看企业的产能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

问题三:有人担心企业破产后职工会失业,破产案件涉及职工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临沭法院对职工权益保护是如何做的?

第一,审慎审查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必须依法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有关报告。第二,严格审查职工债权。督促管理人主动调查、核实职工债权,并依法公示。第三,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增加职工参与度,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广泛接受监督。第三,保障职工债权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保障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对符合法定清偿条件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保费用等职工权益的债权,与意向投资人、抵押权人、债务人协商,尝试处置部分非核心资产进行提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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