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政治建警」疫情之下,竟然有人如此“生财”

3月15日,岳阳县公安局鹿角派出所成功抓获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49岁,岳阳县人),破获盗窃香烟案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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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上午9时许,该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称荣家湾镇文发村某超市内存放的香烟被盗。办案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发现此案件与之前发生的盗窃香烟案件作案手法类似,经缜密研判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况。随即,办案民警通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车出现在荣家湾镇中湘街,并迅速出警将其抓获,当场在其车内缴获被盗香烟39条。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其今年1月来,多次流窜至荣家湾镇、公田镇等地盗窃香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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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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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坦白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累犯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刑法对犯罪物品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岳阳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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