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1月16日,他乘坐火車從武漢離開,次日19時到達西寧,乘同村村民私家車返回家中;
1月18日傍晚,苟某至西寧市城東區探望其弟並留宿;
1月19日,苟某以感冒為由到村衛生室就診,被問及返寧時間,謊稱已40余天;
期間,苟某不主動居家隔離,隨意走親訪友;
1月23日,村委會要求武漢返寧人員登記,苟某未按要求做;
1月25日晚,面對醫護人員及村幹部,苟某仍謊稱回家已40余天,車票已撕毀;
1月27日,自感身體不適,苟某在其妹等親屬陪同下,到青海紅十字醫院就診,診斷為疑似病例;
1月30日,確診。
苟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治療,苟某治癒出院。3月9日,湟中縣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提起公訴。3月17日上午,湟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苟某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傳播危險,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鑑於他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輕處罰,遂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苟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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