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已到了關鍵時期。為了有效防止疫情擴散,全國各地許多社區都採取了“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緊急應對措施。但在這個全民抗“疫”的非常時刻,仍有一些“自以為聰明”的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致使他人存在感染風險,這樣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到他人的生命與健康,更有可能觸犯法律!什麼?你不信?看看下邊的案例吧↓
王某出現症狀就醫仍隱瞞武漢經歷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19日,武漢某醫藥公司職工王某某回吉林省長春市探親後,未向社區報備,不主動居家隔離,在其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3次就醫時,故意隱瞞在重點疫區工作生活經歷和返長行程事實,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現已導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2月2日,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王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關某某自武漢返家後
仍到人員聚集場所聚餐
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1月20日,黑龍江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居民關某某,從武漢回到富拉爾基區後,先後到人員聚集場所進行洗浴、聚餐,造成傳染2例確診病例,84名密切接觸者被隔離觀察的後果。目前,關某某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
夫婦隱瞞父親與武漢人員接觸
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 1月20日至28日,山西太原一對夫妻姚某某、馮某某故意隱瞞其父親有與武漢人員密切接觸史,且均未按要求到所在社區報告登記,有意躲避調查,致使太原市某醫院17名醫護人員被緊急隔離,同其居住樓棟102戶居民緊急隔離封鎖。2月9日,姚某某、馮某某被太原公安杏花嶺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鄧某某拒戴口罩且毆打民警
涉嫌妨害公務罪
➤ 2月3日,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鄧某某出入其工作的某食品公司時,因拒不佩戴口罩,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有關措施,與該公司疫情防控人員發生爭執,隨後對疫情防控人員進行毆打,在公安機關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後,鄧某某仍拒不執行,並毆打出警民警。當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日,萊蕪區檢察院提前介入。2月5日,該院對鄧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
截至目前,全國已有多名患者因故意隱瞞接觸史,致多名人員感染和隔離,已被司法機關查處。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疫”,一個個案例告訴我們,如實上報病情信息,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但仍有人不惜以身試法,觸碰法律底線。那麼,隱瞞接觸史,拒絕接受隔離的人,將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疫情來勢洶洶,自欺欺人式的隱瞞
只會讓疫情蔓延愈演愈烈
一個人隱瞞,一群人遭殃!
你以為你隱瞞的是接觸史
其實你埋下的是禍根
這個時候,隱瞞就是犯罪!
拒絕隔離就是罪上加罪!
在這個關鍵時期
萬萬不能犯糊塗
早報告、早隔離
在這個全民抗“疫”的危難時期
我們唯有眾志成城萬眾一心
才能戰勝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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