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拆10個深度問題(二)

5. 房屋徵收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兩部分: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如強制執行申請書、附具材料(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戶、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如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等,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6. 人民法院對被徵收人採取強制措施,要求其搬離被徵收房屋時應當遵循怎樣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7. 哪些情況下法院會不予受理關於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8. 通過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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