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伊斯兰教作为中东的主教之一最大的特点就是对社会的全面影响,特别是在政治方面。可能会有许多人觉得,中东地缘的政教分离是受到了近代的西方思想的影响。其实事实并非如此,远在中古时代的时候中东就开始出现政教分离趋势,这也是伊斯兰政治制度的内在发展所决定的。以下分几个阶段做简略分析:
一、穆罕默德与四大哈里发时期
传统的阿拉伯社会是一个部落社会,而且在半岛的中心地带从未形成真正的国家。因此,阿拉伯人深受部落价值观念的影响,对于国王和王权体制是不信任的。这对于以后的伊斯兰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穆罕默德先知进行的传教活动,旨在实现半岛的政治统一,把阿拉伯部落社会改造为民族国家。这一阶段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在新生的伊斯兰国家中,作为"封印先知"的穆罕默德为政教合一的国家元首、立法者和军队统帅。其圣门弟子(跟随先知的弟子)则是国家的主要官员和军官,宗教机构与政治机构实现合一。
(2)乌玛(伊斯兰社团)超越了狭隘的部落、家族。但它脱胎于部落社会,因而留有其痕迹,例如对平等主义的推崇。平等主义与中东的犹太教、基督教传统相一致。
(3)乌玛的统治精英中潜藏着圣门弟子与麦加部落贵族的竞争。后者最初是反对先知的,后来被迫入教,这一冲突影响到国家的性质,即到底是伊斯兰国家还是部落贵族领导下的阿拉伯国家。
先知驾鹤之后,开启了四大哈里发的时代(632-661年,依次为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哈里发不同于先知,前者没有后者的使者身份,不能传达启示,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其权力受到限制。此外,奥斯曼和阿里最后均遭暗杀,从而削弱了哈里发的精神和道义威信。
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继承人问题。先知去世后,继承人成为一个大问题,先知未留下决定继任人的制度,也没有相关机构。最后,经协商决定采纳部落方式,推举阿布·伯克尔为哈里发,负责国家的管理,哈里发的选举从此成为定制。有学者认为,伯克尔为普选,奥斯曼为有限推举。哈里发(Khalifa)一词,意思是"继承人"和"代理人",事实上这也非常的概括了这个职位的当时的地位,就算是当时人们完全没有这样的意识。
(2)哈里发政策之争。阿布·伯克尔和欧麦尔均为古来西贵族,但也是先知亲友和最早的信教者,他们从宗教角度界定国家。欧麦尔奉行伊斯兰政策,宠信圣门弟子,以入教先后划分等级和年金。奥斯曼则任用麦加贵族和亲信,重新分配收入,照顾新移民氏族利益。阿里主张税收平等、平分战利品。
(3)社会分化逐步发展。哈里发政权致力于建立一个由阿拉伯穆斯林统治的国家,形成穆斯林统治者与非穆斯林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在穆斯林内部,按入教和参加征服先后、阿拉伯人固有的血缘高贵、种族、年龄及兵种的区别形成分裂,出现了新贵(拥有土地、官职、财富等)。例如,阿拉伯人与马瓦利(被征服国家的释奴阶层,主要是波斯人,许多人曾加入阿拉伯军队与穆斯林并肩作战)之间存在矛盾,马瓦利对其受歧视的地位感到不满。另外,士兵年薪最高为5000迪拉姆,最低仅为200迪拉姆,后者为步兵。而且,骑兵的战利品比步兵多出1倍。圣门弟子曾要求把被征服的叙利亚人变为奴隶,遭到欧麦尔拒绝。
(4)东方帝国制度开始产生影响,也就是波斯还有拜占庭量大帝国产生的影响,分别通过伊拉克和叙利亚。
因此,四大哈里发时期的哈里发已开始向君主转化,但仍是民选的政教合一领袖。
二、倭马亚王朝时期
在四大哈里发时期,作为麦加显贵的倭马亚家族与先知的女婿、末任哈里发阿里之间围绕着哈里发职位出现尖锐的斗争,最终得到胜利的是倭马家族的当时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这也预示着贵族阶级对圣门弟子的胜利。由此建立了阿拉伯贵族国家,世袭的家族王朝取代了游牧部落的联盟,一个东方帝国形成了。
倭马亚王朝(661-750年)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形成了世袭的君主制与宫廷制。倭马亚家族以哈里发的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当然,其世袭制并非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同时,哈里发也具备了君主的其他特征。
首先,规定了严格的礼仪和宫廷制。例如,设立了专供哈里发使用的御座和清真寺内的专厢,哈里发坐在清真寺的椅子上宣教(过去是站着宣教)。来访者不能随意入宫,必须由宫廷总管决定,围绕君主的不再是酋长,而是大臣、掌玺官、卫兵、书吏和亲信。当然,朝廷仍然保留了有各阶层代表参加的某种公众座谈会。
其次,设立后宫。哈里发嫔妃成群,生活奢侈。
最后,确立君主的意识形态和合法性基础。宗教的捍卫者、民众利益的维护者、文化艺术的赞助者等成为穆斯林君主的形象和合法性基础。因此,他必须推动圣战,修造清真寺。修建宏伟的清真寺(如哈里发阿卜杜拉·马立克在巴勒斯坦建造的岩顶清真寺)旨在与叙利亚宏伟的基督教堂比美,气势宏大的宫廷建筑也有显示君主地位的作用。独具特色的伊斯兰艺术也宣告形成。
(2)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首先,效法波斯和拜占庭,设立各部(迪万),如税务部、军务部、邮政局、书信局(兼负情报事务)等,地方建制设省、县,其划分同萨珊帝国。设立上诉法院,实施酷刑,设立钦差官员、驿站和警察,留用前朝的波斯、拜占庭官员等。
其次,官员等级制的形成。如森严的门卫制,另外,宏伟的总督官邸和大型议事厅取代了部落会议和议事厅(伊拉克的总督官邸之豪华堪与哈里发宫廷比美),设立总督卫队。
再次,其他领域的波斯化。如采用其土地税和人头税制度(甚至其名称都保持一致,土地税为波斯语的"哈拉吉")、财政簿记,税收登记仍使用波斯语和希腊语(拜占庭的官方语言),沿用波斯货币。波斯贵族的丝绸服饰和成群的仆从也为阿拉伯贵族所效仿。直到哈里发阿卜杜拉·马立克(686-705年在位)时期才出现了阿拉伯化的货币,并开始在行政中使用阿拉伯语。
最后,以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叙利亚军队(有许多基督徒)代替临时征集的部落军队,对外战争从部落战争演变为经过精心规划的帝国战争。
(3)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阿拉伯人分化为统治者、贵族(官员、地主、商人等)和农民、手工业者,后者与被征服居民逐渐融合,而后者中也出现改宗伊斯兰教的潮流,但发展较慢。新的融合也在发展,种族界线日渐模糊。
(4)乌里玛开始形成并主导法律事务。帝国机构的日趋庞大和专业化,使哈里发专注于行政和军事事务,宗教事务日益集中于形成中的乌里玛即宗教学者之手。他们从事教义学、教法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官方疏远,在民间则享有较高威望。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伊斯兰教不存在统一的宗教机构(清真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教阶制,而法学家"几乎垄断了伊斯兰法的发展",这是伊斯兰文明区别于其他各种文明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因此,统治者颁布和执掌公法,而以私法为主的教法则由法学家和教法官创制实施。但名义上,哈里发依旧是最高的宗教领袖。
(5)伊斯兰教的分裂。形成了什叶派,它反对倭马亚王朝的合法性,主张哈里发由作为先知堂弟兼女婿的阿里的后代世袭,并从政治派别向教派转变。什叶派对政教关系的观点与后来形成的主流的逊尼派不同,前者更加强调双方的密切联系,而且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自上而下的教阶制。
(6)总体上的宗教宽容政策。倭马亚王朝早期也曾对其他宗教实行压制,但逐渐地开始允许其他宗教自治,这也是继承了萨珊旧制。帝国把非穆斯林居民分为"迪米"和奴隶,前者为受保护者,包括基督徒、犹太人、祆教徒等,政府允许其自治,尤其是在宗教和私法事务上,各社团的首领自行管理,并负责向政府交税。其实,政府有时干涉是为了阻止教派争端而应邀进行的。一般地说政府不鼓励其改宗伊斯兰教,主要出于经济利益(征收人头税),政治上则是维护阿拉伯人作为统治者的地位。因此,更换门庭,信奉伊斯兰教大部分都是自发形成的。
总之,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日渐向东方君主演变,其宗教权威开始向宗教精英(乌里玛)转移。
三、阿拔斯王朝时期
阿拔斯王朝(750-1256年)是在什叶派和波斯人的支持下以呼罗珊为根据地创立的,其首都也设在受波斯影响很大的伊拉克的巴格达,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君主神化空前发展。阿巴斯家族和先知都是哈希姆的旁支,所以会有特别的优势,并且通过这个因素当做他们政治上合法性的基础。故此,哈里发自称"安拉在大地的影子",并且自己也直接参与了传教的事业当中。
另外,哈里发马门(813-833年在位)把穆尔太齐赖派思想定为官方信条,就是古兰经里说的"受造说",认定古兰经必须服从哈里发的解释。但是后期王朝的君权衰落,突厥将军大权在握。另外,后倭马亚王朝和卡尔马特派国家的统治者在10世纪初也称哈里发,同时有三位哈里发,伊斯兰世界只有一位哈里发的时代结束了。
(2)王朝具有伊斯兰帝国的性质。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阿拔斯王朝的大部分哈里发都是混血(混血的皇子在倭马亚王朝是不允许出任哈里发的)。同时,贵族、富人也纳外国女奴,出现后代混血,并且民间也有不同民族的联姻。
第二,国家机关和军队的异族化。波斯人大量的涌入了政府机构,波斯的各方面文化更加深入的影响了权利机构的运作,基督徒、犹太人也大批进入政府任职。军队里最开始有大量的波斯人,到最后却被突厥奴隶替代了。
第三,民族融合和伊斯兰化的发展。大量的其他民族进入到了阿拉伯城市,并且改信伊斯兰教,阿拉伯人也不再从事职业军人,而是纷纷务农、作工、经商,和当地人互相融入,阿拉伯语逐渐的成为他们的主要语言,阿拉伯不断的深入当地文化;在波斯还有中亚地区,当地的人依然还是使用自己的语言,只是吸收使用了阿拉伯字母还有一部分阿拉伯词汇。伊斯兰教也在地域上向中亚、南亚、北非和西班牙扩张。第四,政府在税收上采取平均政策,不太歧视马瓦利和非穆斯林。
第五,伊斯兰文化广泛吸收波斯、希腊等其他民族的文化。这一时期出现了空前的文化大融合——百年翻译运动。政府安排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翻译希腊语、古叙利亚语、波斯语、梵语、希伯来语、拉丁语、科普特语和奈伯特语等语言的著作,涉及天文、医学、几何、哲学、数学、地理、文学、艺术等许多领域,并展开研究。因此,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成为包含各民族的"文化结晶"。
(3)民间伊斯兰教逐渐发展。哈里发在乌里玛的压迫下最后不得不放弃了古兰经里的"受造说",同时,在和什叶派的争斗里,逊尼派也逐渐的发展起来。同时也承认了乌里玛的对训教法的解释权,所以乌里玛拥有了独立的合法性,并且也有向哈里发发起挑战的实力。乌里玛包括神学家、法官(卡迪)、法典说明官(穆夫提)等。其时,逊尼派发展出了四大教法的派系,也就是:哈乃斐、沙斐仪、罕百里和马立克学派。
什叶派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经学体系及不同教派,还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在苦行思想和神秘思想的基础上苏菲派也逐渐发展壮大了起来。正统的逊尼派、什叶派以及神秘主义的苏菲派从不同层面整合了伊斯兰社会,使之具有强大的凝聚力。这一时期的教法学家为王权进行了辩护。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属于真主,国家的最高原则即教法(沙里亚),哈里发也必须遵守。
结语:
哈里发制是真主的启示,具有普世性,为实施沙里亚所必需,其宗旨是捍卫信仰和统治世界,同时也是保障穆斯林大众的生存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前提,故为一种以契约为据、必须履行的义务性制度。对于哈里发,民众必须绝对服从,不得反叛,尽管从理论上看来可以废除掉不义的哈里发。
总而言之,阿拔斯帝国比倭马亚王朝更先一步的东方化了。所以早期随着君主集权的逐渐加强,并且伊斯兰社会在这一时期也更加的成熟,组织更加的严密(也就是组织程度提升),文化表现为一元为主、纷繁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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