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组,90%员工已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公司要给n倍补偿,合理吗?

紫薯ent


太模糊,需看情况分析


123日常


企业重组,需要裁减安置员工,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裁减的有:

1、三期员工;

2、工伤员工,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疑似职业病未做离岗检查或者在医疗观察期间

4、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离退休不满5年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没有同时具备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裁员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N。


周晨律师


合理。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万能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区别,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这里的“无固定期限”虽然指的是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保证始终保证劳动合同不被解除。事实上,在双方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二、企业重组,支付员工n倍补偿是合理的

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出现破产、吊销、解散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上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也就是说,如果国有企业破产重组,要和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除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外,还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三、企业重组,不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重组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要开除员工,一种只是进行改制继续留用员工。

根据《关于规范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留用的职工则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国有企业改组后,员工仍然在该企业进行工作的话,那该员工是无法获得n倍的经济补偿金。

总结来看,国有企业重组,公司要给n倍补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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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国企重组,现在要给你们员工n个月的补偿(题主说n倍补偿,这个是不对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但意思大家都懂,应该是表述错误而已,特此更正),说白了就是国企要跟你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主动给员工补偿的角度来说,你们单位的做法还是很人性化的,是值得肯定的,起码不会不给员工钱,所以从大的方略来说还是合理的。只不过话说回来,每个员工的工作情况不一样,对有的人来说,给n个月的补偿是可以的;但对有的人来说,给n个月的补偿还不行。我具体解释一下。

你在问题里面已经说了,你们90%的员工都跟国企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也就是说你们都在这个单位干了很长时间,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员工面临快要退休的局面,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们有员工在该国企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现在公司给这些人赔偿n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显然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们员工虽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但你们距离法定退休时间超过5年,也就是说,凡是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公司以n个月经济补偿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合理合法的。

但需要特别说明一点,不管你们这些员工是否快要退休,只要你们本人同意公司的补偿方案,那么就都是合理合法的了。除非快要退休的员工不满足n个月的经济补偿,不同意公司这个补偿方案,那就只能另行跟公司协商了,协商不成就只有走法律途径解决。理论上是这样的一套说辞,但实际上很可能不现实,因为大家都在一个企业里面工作很多年了,都有感情的,很难跟公司对抗,即便对补偿不满意,囿于一些原因也不得不接受公司的赔偿方案。所以不管这个合不合理,作为员工也只有接受的份,这是众多国企员工的宿命。

这个事情,如果单位能够解决所有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然后再给n个月的经济补偿,我觉得可以接受,也已经很不错了,毕竟国企重组往往是因为效益差、亏损严重而做出的艰难改变,还能给员工补偿款就已经不错了。



Sir聊HR


企业破产重组,对于一些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可能觉得年纪大了,再找工作不好找,不愿意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该多赔偿一些。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

国有企业重组一般是指企业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确实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重整不是破产。单位破产了,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的。


这属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此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才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企业裁减人员以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当然,这一条要求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另外,有六类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体来看,是没有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的依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单位破产重组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破产重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数没有上限,工作几年发放几个月,也就是大家常说的N倍赔偿。

注意,我们的月工资并不是指每月的应发工资或者实发工资,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有年终奖、加班费也是会被平均的,而且不会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总体来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一般给职工了30天的缓冲期。不需要额外再支付职工一个月的工资。N+1赔偿仅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的三大项情形,单位破产重组不适合。

关于2N倍的赔偿规定,如果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者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这就是2N的由来。

当然,法律规定的赔偿都是最低下限,如果企业情况更好,对职工更加照顾,念在在职工过去的付出和贡献上,额外多给几个月的经济补偿也是可以的。一些效益好的高科技的互联网公司在蓬勃发展时代,可以给到N+2甚至N+6的赔偿。

最后提醒一点,不要忘记带薪年休假。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应的时间比例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话,应当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也是法律对职工的保障。


暖心人社


不管怎么改,要把职工利益放在第一位,要保证他们有碗饭吃。特别是40、50人员,他们把青春年华奉献给了企业,如果突然被下岗或失业。那他们的心理很难承受这种变故,生活也将失去基木保障。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前期的改革已使大量的国企职工下岗,现在则应以更好的保障就业为目的。


浩瀚618


领导获利,基层职工被坑,亘古不变的真理


恶魔来了啦


N倍赔偿,还有这好事?

先看看什么是无固定期合同以及无固定期合同相对固定期合同的区别吧。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无固定期合同这么约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无固定期合同相对固定期合同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没有期限,不需要续签。固定期合同有期限,到期得协商续签。

2、解除:无固定期合同没有到期日,随时可以解除,固定期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3、无固定期限合同享受一些特殊待遇:企业在需要经济性裁员时,需要优先留用固定期合同的员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你的问题来看,你们90%员工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那么现在公司重组要给N倍补偿,我觉得可能是理解有问题。从现实操作看,有几种情况:

1、如果你们中间的人有过失被解聘,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规定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如果公司单方面辞退你们,那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们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辞退,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如果公司裁员,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标准是: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有一种重要的事情,跟你们公司的性质有关系。如果你们公司重组前是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如果重组后变成了国有参股公司甚至是国有股退出了,那么在现实的操作中会有一种“国企身份转换金”的经济赔偿金,这个是劳动合同法没规定,但是在国企改制、改革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这个也跟你们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有关系,需要通过工会等协商确定具体的标准。


五维职场


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是否要给N倍补偿金,要看具体的情况,有些情况下可以一分钱不都用补偿,有些情况下则需要给予员工N倍补偿

企业重组是否要给员工补偿重要的一点是企业是否进行裁员,如果进行进行裁员时,那么则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者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事实上如果单位还有其他员工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期限,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有优先留用权,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时,应先裁减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在劳动法里面也是明文规定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还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另一种情况则是企业重组但是不裁员,只是进行改制,这种情况下也是无需给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33条和34条也有相关说明: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以重组并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因此无需给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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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簿杏豆


针对题主的这个问题,对题主的遭遇深表同情!尽管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合理合法的,但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毕竟从此以后,不再有稳定的固定工作了,这也是很多劳动者最担忧的问题,以后的工作生活,究竟该怎么办?

题主己经说得很清楚了,国企重组!其实这里准确的说法是:国企破产清算重组。因此,国企在破产清算时,便已做好对员工的赔偿,包括工龄、五险一金等等都已计划好了,只有完成了这步,才能实现重组计划!

如果合并后、新公司不裁员、工资、福利和五险一金和合并前一样、或略有增加,就不存在赔偿这一说法。合并后你就是新公司的员工了,原公司已不复存在了。

但是,现在公司将给n倍赔偿,这就说明公司将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题主在国企上班工作20年,则必须要支付题主20个月的月工资。

注意:月工资二(上年工资总数十奖金十补贴十津贴十加班工资)÷12

这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大概有十多万吧!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还享有一些特别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也就是说题主获得赔偿之后,理论上还可以享有被重组公司优先录用的权利,但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规定!否则,就无法享有这种优先权利!

可以负责的告诉题主,重组后的公司,绝不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否则,直接将国企只工转入公司,保持原有的薪资待遇,就不用再给员工支付赔偿了。因此,这些员工不大可能会获得重组公司的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题主做好求职与自主创业的准备!不过像题主所说的这种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年龄应该都不小了,说实话,再次入职的可能性太小了,几乎没有什么公司愿意招聘35岁左右的员工!

在求职时,必须要降低自己的心理预期和要求,放下面子,否则将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

如果没有技术特长,则可以考虑快递员、保洁、保安等职业!

当然也可以考虑自主创业,利用企业给自己的赔偿金来作启动资金,这也不失为一条选择的道路!

若有技术特长,可以考虑开XXX修理店等之类!

不过,创业有风险,应该小心谨慎,全面综合分析,以免盲目创业失败,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灾难性的结果!

题主应该提前做好自己裁员后的职场发展规划,以免自己陷入失业后的迷茫生活状态!

当然以上的建议,仅供参考。如果有任何不对之处,请多多批评与指教。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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