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介紹他人非法收購穿山甲,獲刑!

案件提要


行為人以謀利為目的,居間介紹、協助他人收購穿山甲,應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爭議焦點


居間介紹收購穿山甲,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3月期間,薛某、吳某龍等經密謀,由薛某從印度尼西亞購入一批穿山甲死體,通過非法方式走私入境。陳某安以謀利為目的,介紹楊某某向吳某龍等購買上述穿山甲死體。同年3月2日,陳某安陪同楊某某驗貨。次日,陳某安陪同楊某某向吳某龍等購得穿山甲死體20餘箱(合計達80只以上),重747千克,成交價格41.7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安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陳某安在共同犯罪中實施了介紹楊某某與賣家聯繫、陪同驗貨和交易等行為,是從犯。據此,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安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食用野生動物存在引發人類重大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巨大隱患。本案裁判依法嚴懲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向社會傳遞司法機關懲治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的堅定決心,對形成重視野生動物保護的社會氛圍具有積極意義。


對話法官

周衛英: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小編:本案如何認定行為人涉及的罪名?如何界定行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周衛英: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行為人實施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行為的,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罪名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如果同時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則同時適用,若僅實施其中一種或二種行為則選擇適用。本案中,陳某安介紹他人收購、陪同他人驗貨、交易,共同實施收購行為,故認定陳某安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陳某安在本案中主要實施的是介紹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小編: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是否有新的法律法規?

周衛英:今年2月剛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法官簡介

周衛英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法律信條:

規外求圓,無圓矣;法外求平,無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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