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辦社保公積金騙取71萬,廣州女子獲刑7年半

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報道 1963年出生的吳鳳(化名),小學文化,曾在2002年因犯詐騙罪被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判處12年,可這次再次因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7月23日被逮捕。

2019年1月3日,吳鳳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可為了籌錢償還個人債務,她以代辦宅基地房產證為由,騙取胡某3萬元。

隨後,她通過拒接電話、拒回微信等方式企圖逃匿。案發後,吳鳳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並獲得諒解。

可緊接著的是第二次犯案,在同年1月28日至4月30日間,吳鳳再次以代為購買房產、車產和代辦社保、公積金等為由,騙取朱某支付的71.67萬元。

據瞭解,上述被騙涉案款項中,有合計38.26萬元存入吳鳳提供的兩張銀行卡內,剩餘的33.41萬為雙方當面現金交易。

2019年5月,朱某發現自己被騙了,開始要求吳鳳還款。期間吳鳳通過銀行轉賬還款22萬元,並通過現金的方式還款5.3萬元,可剩餘44.37萬元一直沒有歸還。

5月31日後,吳鳳開始拒接電話、拒回微信,6月18日21時許,吳鳳在番禺區市橋街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吳鳳無視國家法律,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鳳承認公訴機關的控罪。

經審理,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認為,吳鳳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對其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鑑於吳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

為此,番禺區法院作出判決,吳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並責令吳鳳退賠違法所得44.37萬元給被害人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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