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社廳聯合兩部門為企業階段性減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

為幫助全省參保企業紓解困難,保障正常經營,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減輕和降低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省人社廳聯合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下發了《關於山西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對我省企業階段性減免

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從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徵全省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或以僱主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部分不予減免。

  (二)從2020年2月起至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的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部分不予減免。

  (三)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在此次減免範圍。

  (四)各地要嚴格按照以上(一)(二)規定的範圍、時限、標準執行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不得突破。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後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範圍。

  (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晉人社廳發〔2020〕12號規定要求,對參保企業劃型、標識,通過系統設定減免程序,嚴格執行減免政策,按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徵收。

二、困難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

  全省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2020年1至3月三項社會保險費可以分別延遲三個月繳納,無需申請。從4月起,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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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企業認定條件

  • 1、申請緩繳前,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費,或企業存在欠費但按規定已全部補繳的,視同其履行了繳費義務。
  • 2、2019年第四季度連續3個月虧損且2020年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支付職工月人均工資低於參保地現行最低月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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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企業認定程序

  • 1、參保企業填報《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審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簡稱《審批表》),並附申請前3個月企業的財務報表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於每月10日前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保費申請。實行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統一徵收的,由統一徵收經辦機構簽署審核意見。未實行統一徵收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牽頭會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代簽署意見。
  • 2、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初審後,於每月15日前將申請緩繳社保費企業進行彙總,填報《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彙總表》(一式五份,以下簡稱《彙總表》)與《審批表》一併上報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於每月20日前對全市(市本級及各縣)申請緩繳社保費企業彙總,填報《彙總表》與《審批表》一併上報省社保局審核;省社保局於每月25日前對全省(省本級及各市)申請緩繳社保費企業進行彙總,填報《彙總表》與《審批表》一併上報省人社廳審批。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統一受理,會相關處室研究後進行批覆,批覆結果反饋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經辦機構將審批結果逐級反饋。
  • 3、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經省人社廳審批的《審批表》,及時與參保單位簽訂《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辦理緩繳手續。
  • 4、《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審批表》、《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彙總表》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可從省人社廳官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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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繳期間有關事項

  • 1、緩繳期限:對應費款所屬期按晉人社明電〔2020〕6號規定延繳的期限與按晉人社廳發〔2020〕12號規定緩繳的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緩繳期限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
  • 2、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緩繳期滿前,參保單位要及時足額繳納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關於參保企業劃型

  為了確保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落地落實落細,各市要按照晉人社廳發〔2020〕12號文件要求,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

  (一)通過直接採用統計部門提供的共享數據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經濟普查結果,企業規模分組確定的大型企業數進行大型企業認定,其它參保企業為中小微企業。在企業養老保險新舊系統並行運行期間,按以上要求,在舊企業養老保險系統中,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對本地區參保企業進行大型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劃型標識;在企業養老保險省集中新系統中, 省社保局對參保企業進行大型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劃型標識,各級經辦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參保企業劃型進行核實、修改、確認。

  (二)對無法按照統計部門提供信息劃型的金融業、鐵路運輸業等企業,由參保地經辦機構負責企業劃型標識工作,具體可採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據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數據按現行標準進行劃型標識,相關數據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數據為準;二是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標識。企業劃型結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最終確認。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三)2019年以後新設立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各地要對新參保企業按當期參保人數、經營收入對照政策及時做好劃型標識,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四、關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2020年1月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以做退費處理,也可以用於衝抵以後月份繳費。

  2020年2月以來已徵收社會保險費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於多繳應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也可以用於衝抵以後月份繳費。

五、關於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

劃為中小微企業的,享受工傷保險費免徵期內的免徵政策;劃為大型企業的,享受工傷保險費減徵期內的減半徵收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天數佔其計劃施工期天數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計算公式:

  • ⑴、項目免徵工傷保險費=項目應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減免期的天數÷項目計劃施工合同天數);
  • ⑵、項目減半徵收工傷保險費=項目應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減免期的天數÷項目計劃施工合同天數)×50%

  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嚴格做好審查核減工作。

六、關於減免、緩繳期間的相關待遇

  減免緩政策執行期間,參保人員依法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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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養老、失業保險待遇

  中小微企業在免繳期間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大型企業在減半繳費期間職工和單位繳費正常繳納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辦理支付養老、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手續和社保關係轉移接續。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和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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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

  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緩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執行減免緩政策期間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七、做好減免、緩繳政策效果統計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要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落實情況的統計和效果分析,要規範數據來源、統計口徑和方法,提高上報數據質量。每月按規定將統計結果分險種歸口逐級上報至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稅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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