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自留地”是什么意思?

豫南小平


不要无事生非,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说话,在二轮承包时没有这一说,只有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以人均占有量为依据分得土地以法占有承包权,不交承包费,其它方式是指四荒轻本集体成员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对外发包,本集体成员优先,有承包费,承包费归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没有什么自流地一说。


i许许如生


农村的“自留地”从字面意思上讲,就是自己选择留下来的土地。它是在土地包产到户的时候,也就是国家统一承包分配土地的时候,村集体允许农民每家每户选择一块土地留下来自己使用,说白了就是每家都留有一个菜园子。


自留地权属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自留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一般跟宅基地使用权是联系在一起的,房子在,宅基地就在,自留地也在,房子不在了,宅基地也就相当于自留地,户口迁出农村的人员如果没有房屋,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

1、自留地无使用期限,农民选择留下来,可以无期限使用,跟宅基地性质一样具有无偿性、永久性使用权。自留地不参与土地确权,不参与土地再次承包分配,也就是说,即使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政策要收回承包地统一重新承包分配,自留地是不拿出来重新分的。2018年,我们村进行土地确权,每家人的自留地都没有参与确权,没有上土地证。

2、承包地有一定承包期限,农民在承包期内有使用权,承包期到期后,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打散重新分配调整。


自留地特点及用途。

1、自留地特点一般都是以宅基地就近选择,大多数自留地都是自家房前屋后的土地,或者说离自家房屋比较近的土地。

2、自留地主要用于种菜、搞家庭养殖、种果树或者堆放各种农用物资稻草、玉米草等。

总之,自留地的权属关系跟宅基地是一致的,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就有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地跟宅基地一样不能自由买卖,将自留地出售给他人的,将永远不能重新获得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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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不请自来!

自留地!按字面意思上分析,就是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由各级政府,大队,生产队分给社员的土地,称为地留地,一但分得后,农民就有永久性的使用权,而且可以继承,不再接受政府的重新分配和重组!

那么再那个特殊的年代,缺吃少穿,粮食产量又那么低,国家为什么还会给农民,分配地留地呢?


正因为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党和国家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太苦了!在那时,可不象现在,想吃什么,掏钱就能买着,甚至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

在那时,有多种原因:一是农民们都忙着挣工分,根本就没有那个时间去买!

二,是在那个特殊年代,家家户户都会育有三到五个小孩,甚至有七八个小孩子的!就夫妻二人在生产队挣工分,到年终分红时,不超支就不错了,根本没有多少钱可分!所以根本就没有钱去买!

三,再说在那个计划经济体制下,什么都得凭票供应,就算有极个别劳动力多的人家,生活条件好的,你家有钱,如果没有购买证和票,你也是买不来东西的!
所以,党和国家,就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按当时的人口,,按人头分了“自留地”,在我们江宁县,由于地少,在当时每个劳动力,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当时我们家有,父母双亲和两个哥哥四囗人,所以分得了四分地的自留地!

自留地的用途,就是给你种菜种粮食的!但是千万不能搞投资倒把(注,当时把种经济作物,称为投资倒把!政府是要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记得当时本村有一户村民,在他的自留地里种植了甘蔗,在甘蔗长成大甘蔗后,眼看就快要收挖干蔗了,突然有一天,来了几个戴着红绣章的人,到了甘蔗田里,手脚并用,把所有的甘蔗都踩断了……!自留地的主人是欲哭无泪啊!眼看就要丰收了,却被糟蹋了!
自留地,也得分地区!本人是60后,由于本人生活在南京市江宁区,自从本人出生后,我们江宁区,就再也没有重分过自留地!所以据我所之,在我们江宁区,65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是没有自留地的!

但是本人的老婆,是我们家门口,紧一河之隔(秦淮河)的溧水区,她们在1985年的二次土改时,却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所以说,自留地,虽然是党和国家,为了使农民的生活,更上一层楼,也是特殊时期的产物!但也是各地区各办的风格!并非一刀切!

本人观点!


三农问题探讨者


我在一个大农村长大成人。从1979年起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成农户,每个农户不仅承包了责任地、责任山林,还承包商了宅基地。然而,“自留地”的存在是相当特定的。在我们村里,他们基本上是具有的自留地。

那么什么是“自留地”?在法律性质之上,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团体分派给其成员长期采用的土地。它是一种家庭副业,可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制造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适当补充。同时,明定每人的自留地不准多于当地人均耕地的5%。

根据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私有地块、私有山丘、私有草原均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准租赁、出售、交易,不准擅自用作农地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制造的产品由农民出租,国家不征税农业税。

根据土地承包商的有关法律法规,牧民所有和掌控的牲畜,不准在地方政府明定的免税点之内征收和分配。私有土地、私有山丘、私有草原的经营权受国家保障,不准随便侵害。

总之,自留地的经营权受国家保障,任何人不准随便征用。(完结)


一般


“自留地”这个词出现在当时承包到户的大集体的后期,当然也有很多地方没有听说过自留地,还有很多地方将“自留地”称之为“菜地”等等!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一样的。

什么是“自留地”

由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分发给个人,但它的所有权为集体,个人只有其使用权,没有买卖权!


“自留地”的作用

自留地的出现是大集体时期的一个人性化的设计,它是处于每家每户的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每家每户人口的不同而分的地,它可以种菜可以种粮食,可以种一切允许种的东西,国家也是出于鼓励每家每户积极生产而分配的“自留地”。

“自留地”有没有使用年限

“自留地”是个承包地有区别的,承包地最终解释权是国家,并不属于个人,而且它到了一定的承包年限,政府是有权利将它收回去的!而“自留地”和宅基地是不一样的,属于集体而不属于承个人,他有使用年限,国家是会收回的!

以上是阿坤对于“自留地”问题的分析,欢迎有不同观点的朋友评论区交流!


阿坤乡野说


农村的自留地是村集体为了照顾农户能有一个种植小菜园的地方划拨给农户的“特殊”耕地。这个耕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但农户拥有长期使用权;这个耕地的长期使用权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的,并且,在需要缴纳农业税的年代里,这个自留地是免交农业税的。


农村的自留地政策最早实行于1959年,在当年5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和《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两个指示精神,将一部分耕地做为自留地分配给了社员用做发展家庭养殖业。但在1960年的春天,全国刮起了一阵“共产风”,自留地的耕种权重新收回了集体所有。

直到1962年,国家又出台了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依据这个条例草案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村集体又按照整个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的比例将一部分农田重新划拨给了农户管理。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开展,社会上兴起了一切归公的热潮,所以,全国各地再次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不允许每家每户再私自耕种。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该《报告》才又一次明确了自留地的“地位”,于是 ,一些生产队才又按照生产队总耕地面积的15%划拨出了自留地,并分配给了农户用于农户自己种菜。但是,有一项特别规定,那就是“不允许农户私自在自留地上挖沙、取土、建房、造坟”。

据老胡得到的消息,在十多年前,一些地方又擅自收回了农民的自留地。如今,一些农村的农民根本就没有自留地。包括老胡所在的村子也是这样。



综上所述,自留地是村集体划拨给农户自己管理、用做蔬菜种植的土地。它的产生一波三折,历史色彩非常浓厚。现如今,相当一部分地方又没了自留地这一概念,自留地与承包地已经没了区别,况且,农业税已不再征收。所以,再说什么是自留地已无意义。


老胡说三农


农村自留地你们以为每一个人是一亩地呀!某实自留地只不过不用交公粮,一人好像是一分还是二分地而已,提问题的不要天天那农村这一亩三分地说来说去,你有本事就好像农民一样交30年公粮!




梦里有真情915


农村的“自留地”是什么意思?

农村的“自留地”是实行人民公社后划给生产队的社员使用的土地,生产队留给社员少量的自留地长期使用,收入归已,社员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留地的数量可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10%,最多不能超过15%。一般各地在正常情况下大多数控制在5%~7%。

农村生产队社员蔬菜和部分粮食基本依靠自留地,自留地一般都是靠近社员的住处,基本都是上等地。为防备畜禽的危害,每家每户的自留地都用篱笆围住,质量好的人畜粪便都是施入自留地,种植的庄稼比生产队的要茂盛一些。当时还是全靠这点自留地使大家度过困难时期。


现在到农村去仍然还可以依稀看出哪些是自留地,因为围栏仍然存在。



老周说三农


"自留地",是一个特定的社会及历史留下的产物。

所谓“自留地",并不是你想要留下就可留下的土地,是集体按政策规定的数量内,向每家每户有耕田的农民提供的一块土地。

这快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所有,而且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即是没有任何税费及上调任务的,白白给你使用的土地,前提是你只能种养殖,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性质。

要弄清什么叫"自留地",先从我国农村土地的历史状况开始。解放初期,我国实行了著名的"土改"运动,即土地改革。把农村所有可耕作的土地平均分配到以户为单位的农民手中,称为“单干户"。后来单干势单力簿,不适应社会发展,联合几户人在一起共同耕作,称为“互助组"。由几个"互助组"联合起来,称为“合作社"。由合作社进一步过渡到人民公社(大集体),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又完全回归到集体。

当时一切都是实行计划经济,种植什么靠上级安排,农民没自主权,也没有办法种植一些适合自用的东西。因此就产生一种地供农民自我选择种植自供自给的土地,名叫“自留地"。当然自留地面积很少,一般每人不超过2至3分地。


第三只眼看世间百态6


“自留地”顾名思义,就是自己留下来随便种点蔬菜果树等家庭必需品的土地。

在农村土地包产到户之前,土地归农村生产队统一管理,所有农民参与耕作,挣工分按劳分配。但是,国家为了方便每户农民,能自己解决平时随便食用的蔬菜水果等农作物,就实行了每户按人头分配的“自留地”,各地有所不同,大概每人2-3厘土地。自留地自负盈亏,由农户自主经营,土地所产归农民个人所有,不交农业税,完全自己使用。

后来国家改革开放,实行包产到户,就把自留地继续了下来,没再分配,原来归谁的继续归谁,并规定自留地由农户长期使用。

今年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经本人查询,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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