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風險

近年來,企業融資難一直困擾著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為了生產、經營而借錢是很正常不過的事情,但一些企業家卻因為融資問題而觸犯非法集資深陷囹圄者頗多。那麼企業家應該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風險呢?以下筆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分析如下:

企業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風險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企業如何防範非法集資風險

因此,企業做好防範工作的第一步就是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面向社會的公開宣傳。企業要把好融資的宣傳口徑,即只能針對親友或單位內部特定對象開展宣傳,並且在宣傳時要以特別注意的方式告誡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對象,不可擴大宣傳。如果是採用單位內部的網絡或論壇等形式,要把好關口,只有內部員工可以註冊、登錄。其次,融資對象只能針對親友和單位內部員工,不能接受公司員工以外的任何人員進行集資。企業在針對內部員工融資時,要多長一個心眼,制定相應的審核流程,對員工身份進行審核和確認,留存相應的證明文件,如和員工簽訂相關的承諾協議,由員工承諾其為本公司員工,承諾資金來源為自有並從員工本人銀行卡打出,防止員工的不實指控和舉報。在實踐中,還有一些企業自作聰明,為了擴大集資範圍,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先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把社會人員變為表面上特定的公司內部員工,再向其吸收資金。針對這種現象,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在2014年出臺意見,規定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此外,不得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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