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婦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死婦女後實施姦淫行為

【案例】王某(男)經常出入某KTV唱歌,由於來的次數比較多,認識了服務人員朱某(女)。某日晚上11點,王某在KTV唱歌之後喝酒半斤,有點微醉,準備回家,但是由於是開車來的,王某提出要朱某送自己回家,朱某應允。朱某把王某回家後,王某從背後抱住朱某要求性關係,朱某不從,說自己是有夫之婦,一把將王某推倒在床上,王某大怒起身用雙手卡主朱某喉嚨,不一會朱某死亡,王某趁著酒意將朱某強姦(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男子強姦婦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死婦女後實施姦淫行為|案例分析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王某行為有:摟抱朱某要求發生性關係+掐死朱某+與朱某的屍體發生性關係,我們逐一分析。

1、摟抱朱某要求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未遂)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王某摟抱的被害人朱某並試圖強姦朱某,屬於違背朱某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但是因為反抗,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行,構成強姦罪(未遂)

2、掐死朱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男子強姦婦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死婦女後實施姦淫行為|案例分析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王某用掐脖頸的方式,很明顯具有殺人的故意,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3、與朱某的實體發生性關係:構成侮辱實體罪

《刑法》第302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王某與屍體發生性關係屬於損害屍體的尊嚴的行為

構成侮辱屍體罪

難點解析:

大家可以看到在強姦罪的法條裡有一個“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的結果加重犯,那麼這裡強姦不能後掐死被害人朱某可以評價為這裡加重情節麼?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強姦致人死亡”,是強姦行為本身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搶救無效死亡,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的心理狀態,本案王某並不是強姦行為導致的死亡,而是掐人導致死亡,是故意的心態。

男子強姦婦女遭到激烈反抗,掐死婦女後實施姦淫行為|案例分析

結語:王某構成強姦罪(未遂)、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應當並罰。我們古代講“殺人償命”,對於王某這樣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極其惡劣的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實我寫這個文章的時候,王某已經被執行死刑。死者已逝,我就不多加評論。其實對於是否廢除死刑,理論界一直有爭論,有的人主張可以廢除死刑,因為這是保障人權的需要。但是,我覺得廢除死刑完全沒有必要,對於那些犯罪惡劣的犯罪分子只有依法剝奪他的生命才能還被害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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