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賴”的他:我太難了!

這是一個莫名變“老賴”的故事,

聽聽檢察官的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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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萍


他的失信信息刪除了


被“老賴”的他:我太難了!

去年9月,老田急躁地找到我:“檢察官,我想死的心都有了。我已經履行了判決的給付義務,怎麼還說我是老賴啊?”我一邊安撫老田,一邊弄清事情的緣由。原來,老田要參加一個會議,但他無法購買高鐵票和飛機票,一查才知道自己仍是失信人。


被“老賴”的他:我太難了!


/// “這個案件的前因後果你是最清楚的。”

的確,三年前,他所涉案件由我承辦。2008年,老田經營著A公司。當年4月,A公司作為承租人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期20年。同年4月,B公司以涉案房屋及土地為抵押,向銀行借款400萬元。後因B公司未按約還款,被銀行起訴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抵押房屋及土地,並委託拍賣機構對涉案房屋及土地進行拍賣。拍賣公告期間,A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與B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應受到法律保護。


規定


被“老賴”的他:我太難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司法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時,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那該案中銀行的抵押權與A公司的房屋租賃權到底誰先發生?


爭議


這就需要對合同上印章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但對公章形成時間的鑑定在實務中存在難度。根據現有技術,可以把時間精確到月份,卻無法精確到哪一天,這需要提供精準的印章使用材料信息,如印泥、紙張、文字書寫形成等綜合材料,所以也存在沒法形成鑑定意見的可能。


因雙方爭議較大,法院依職權指定蘇州一家鑑定所對租賃合同上的公章形成時間進行鑑定。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印章不在2006年7月至2008年9月期間形成。根據此意見,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執行異議。


/// “檢察官,我想換個鑑定所重新鑑定。”

2016年,老田向檢察機關申請執行監督,該案由我承辦。我審核了案卷,又去現場實地調查了幾次。老田對蘇州鑑定所的意見不滿,“檢察官,我想換個鑑定所重新鑑定。”我向他釋明瞭鑑定的風險,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他仍執意自掏腰包重新申請鑑定。幾個月後,鑑定結果出來了:“無法判斷租賃合同中公司印章的形成時間。”


被“老賴”的他:我太難了!


/// “怎麼法律都不站在我這邊呢?”

這個結果讓老田很灰心。其所涉案件很快恢復執行,因為不肯配合執行,他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他問我:“怎麼法律都不站在我這邊呢?”我耐心地釋法說理,做他的思想工作:“老田,法律講證據,現有證據我們沒法支持你的主張。你還是配合法院執行吧。”


公平與正義


本以為事情就此了結,但老田拿著執行證明再次找到我,問我為什麼履行了判決義務後他還是失信人。此時,我能做的就是弄清真相。在仔細研究案卷、釐清事實後,我發現老田的確履行了義務,他的失信人信息應當被刪除,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我們立即與法院聯繫,發現是失信人信息平臺出了故障,修復後最終刪除了老田的失信人信息。


那天晚上,老田給我發來一條信息:“我已經順利坐上飛機了。謝謝你!”隔著屏幕,我很欣慰。在基層辦案,我時常遇見像老田這樣的當事人,如何解開他們的心結,如何讓他們認同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我們要走的路還很長。


被“老賴”的他:我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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