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判监督 提升审判质效——怀宁法院出台“四类案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院庭长监督职责,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3月18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印发《怀宁县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强化责任担当,助力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细化监管范围,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可能发生违法审判的案件等四类案件进行了明确界定,确保被监管案件得到精准识别;

二是明确发现主体,将立案部门、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和驻院纪检监察组纳入“四类案件”的识别主体,实现多主体多环节监督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监管;

三是规范监管程序,明确提出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裁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不得以行政指令的方式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同时,要求对院庭长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实现全程留痕。

下一步,怀宁法院将严格落实院庭长监管责任,继续改进监管措施,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与管理,为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助力。(谢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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